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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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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
4、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5、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
6、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
7、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第八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
8、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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