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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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统一证据法学者建议稿)(江伟教授主持,陈界融博士主笔) 目录第一编   一般规定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编   证据法则第二章  证据方法及调查法则  第一节 通则  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三节 行为证人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四节 专家证人意见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五节 职务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六节 文书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七节 视听资料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八节 物证及调查法则第三章  证据能力法则第三编   证明法则第四章   证明负担分配及承受法则  第一节 证明负担分配法则  第

2、二节 事实不证自明法则  第三节 举证妨碍法则  第四节 司法认知法则  第五节 自认法则  第六节 推定法则第五章  证据评价法则第六章  证明度法则第四编   附则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及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高整个国家和人民法治文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

3、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所有诉讼请求及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定,在起诉书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全部满足、部分满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递交起诉书时,应当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四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诉讼义务。对于自己认为

4、真实的事项,不否认;对于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项,不主张。 第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五万元的,必须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但该当事人为法律工作者,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权,可以由代理人或辩护人行使。对证据的调查收集权,应当由律师行使。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连续审理,并在法庭辩论或重开法庭调查或辩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事实认定判决,并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做出法律适用判决。  第七条 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

5、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  第八条 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

6、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本法所称证明,是指公诉人、当事人提出证据,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抗辩事由,能够产生较强的心证,相信该事实或事由确实如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上所主张的事实,通常必须证明。在刑事诉讼中,所有案件事实,必须证明。  第十一条 本法所称释明,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抗辩事由,能够产生薄弱的心证,相信该事实或事由大概如此。为迅速简便决定诉讼中的一些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对一些事项仅须释明即可。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阐明,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公诉人、当事人的主张、举证、抗辩等具

7、体情形,应当适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行为的具体内容或不明之处,以促进诉讼的公正、有效进行。下列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阐明:(一)告知公诉人、当事人提出必要的证据;(二)公诉人、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有不明了时,告知其叙述清楚或补充叙述完备;(三)公诉人、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不完全时,告知其补充完全。前款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告知,不能强令其必须为之。对其告知内容,公诉人、当事人可以响应,也可以不予理会,但不能将人民法院阐明的而公诉人、当事人未主张的事项,作为裁判的对象。  第十三条 本法所称证明负担,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立证事项,为使其得到人民法院裁判的支持,必

8、须对其立证事项提出证据、进行辩论,以证明该立证事项真实成立的一种危险负担。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如果发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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