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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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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分论第七章国家基本法第一节概述第三节近代以来的国家基本法制度第四节革命根据地的国家基本法制度第二节古代国家基本法的主要制度一、国家基本法的概念与性质二、国家基本法的特征(一)概念国家基本法是决定国家权力归属、权力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各机关的设置、中央与地方政权以及人民地位的规范。(二)国家基本法的渊源国家基本法不限于成文法,它包括大量不成文法。国家基本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法国家基本法影响到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基本法是统治者订立的统治秩序(一)一元化的最高权力(二)大一统的国家结构(三)监察制度发达但无分权制衡(四)
2、有民的身份无人的权利一、元首制度二、中央国家机关三、地方国家机关四、人民地位(一)王权王权是国家基本法上元首制度的早期形态王权的确立有赖于军事征服,王权具有与神权相联系的特点,王权具有宗法性,王权在性质上是至上的整合性的权力。(二)君权君权是元首制度的发展和成熟阶段君权和王权一样都是由于军事征服而确立,君权同样具有至上性和整合性。但是与王权相比,君权也有它自身的特点:君权的神性有所弱化,王权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础上,君权则立足于官僚制度。(一)参与机要及执行指导机关(二)执行机关(三)军事机关(四)监察机关1、公卿相卿相是奴隶制时
3、期王的辅佐之臣,负有辅助王进行决策的职能。2、丞相封建时代早期(战国后期到西汉中前期)丞相是最高决策机关与中央政府的主要长官3、三公三公是君主之下的三位最高官员,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被称为“三公”,三公为集体宰相4、三省三省是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5、中书省6、内阁明清的宰相制度由三省制转入内阁制1、百官奴隶制时代,行政官员虽然也有各司其职的分工,但是各机关之间尚未按其职能的相似性和关联性进行设计和规划2、九卿秦汉的中央国家机关是三公九卿,其中三公或为宰相,或为军事长官,或为最高监察机关,九卿则是具体执行的机关。3、六部六部是
4、取代九卿的执行机关,六部取代九卿是和三省变为宰辅机关同步的,六部的前身是三省中的尚书省的各曹,即尚书省的办事机构。1、军事统帅机关三代之时,王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三代之后,君主已基本上不再亲自指挥作战,但是君主作为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的地位仍然不变。2、军队的部署与调动3、兵制监察权具有广泛性监察对象具有全面性监察体系多元化、网络化监察手段有人事性在奴隶制社会,就已经有了专事监察的官员秦汉时期,监察制度正式形成,国家建立了专门的系统的监察机关,即以御史大夫为核心的监察机构御史台的设立方才标志着监察机关的定型明初将御史台改称都察
5、院,一直行用至清末。(一)方国夏商周三代都实行内服外服之制,所谓内服是指王畿,所谓外服则是指方国。方国实际上是地方国家机关。(二)郡县战国末年,秦灭六国之后,废封建而改行郡县制,使三代以来中央王朝和地方政权的关系为之一变。(一)国人和奴隶国人拥有自由身份,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国家保护。奴隶不具有人的地位。(二)臣民相对于君主而言,每一位臣民都是一般无二的被统治者,社会等级的基本构成转变为士绅和民的划分一、元首制度二、中央国家机关三、地方国家机关四、国民地位(一)总统(二)国民政府主席(一)立法机关(二)行政机关(三)司法机关
6、(四)监察机关(五)考试机关1、资政院是清末仿行宪政时期设立的咨议机关2、临时参议院临时参议院是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立法机关。3、正式国会4、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政会、立法院5、国民大会、立法院1、清末官制改革与责任内阁的开端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政府各部3、内阁4、行政院1、大理院2、司法院1、国民党监察委员会2、监察院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考试院负责考选铨叙事宜,所有公务员均由考试院考选铨叙,方可任用。清末新政中,各省设立了咨议局,督抚对咨议局的活动有制约之权。中华民国的地方政权是省、县二级制北京政权
7、时期省设省长,省议会,省的下级机关是县设县知事。南京政权时期,省为委员会制。1938年,组织省一级的民意机关临时参议会,后改为省参议会,省参议会决议受行政院的制约。推行县自治。国民是中华民国建立后人民的概念。“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政权组织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人民民主政权二、人民权利工农群众——抗日群众——拥护新中国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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