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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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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涉外网络版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摘要】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和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版权侵权现象日渐增多,涉外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引起学界和司法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研究涉外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除了要受到一般侵权领域法律适用理论新发展和新突破的影响之外,还须要结合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点,考虑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适用方法。较为务实的做法应该是:采取扩大解释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同时,应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作用。【关键词】版权;网络版权侵权;侵权行为地
2、法;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正文】作为一种新的侵权行为,网络版权侵权是网络版权与侵权关系的一种复合,它与网络版权本体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也不同于网络版权本体关系的法律适用。网络版权本体关系考察的是网络版权的主客体、权利的成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存续期间等内容。网络版权侵权关系考察的是某种行为是否侵犯网络版权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网络版权侵权与一般侵权的最大差别就在于侵权的客体是版权权利,从本质上来说,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与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在具体影响到法律适用
3、的连结点的确认上要更多地依据网络版权的特点来确定。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除了要受到一般侵权领域法律适用理论新发展和新突破的影响之外,还须要结合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特点,考虑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适用方法。笔者认为: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并不能完全抛弃传统的冲突法规则而另辟蹊径,较为务实的做法是,采取扩大解释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并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作用,其中,应充分考虑到网络媒体的特点和版权的利益平衡原则。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网络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传统国际私法解决侵权行为
4、的法律适用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20世纪中期以来,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出现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侵权行为自体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1]。版权法对于侵权及其责任的认识有所发展,但对于高新技术条件下侵权的学说和原则却值得我们思考[2]。国际版权法律包含了地域性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三点规则:第一,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疆域
5、内适用;第二,国家在其疆域内实施管辖权;第三,礼让原则诫除和警告任何国家以干扰他国主权利益目的而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3]。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于2003年10月25日至28日在瑞士卢赛恩召开的执委会上就关于跨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了如下决议:适用于案件实体的法律,包括任何可能的赔偿,应该是要寻求得到法律保护地的法律保护(寻求保护地法),特殊情况除外。诉讼地的法律应适用诉讼行为(法院地法)。[4] 在一般情况下,版权侵权关系可供选择适用的法律有作品来源国法、侵权行为地法
6、、法院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被请求保护地法、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以及最密切联系地法等网络的非物质性、非中心化、电子化、数字化等特点,使得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往往难以确定,侵权行为人的国籍、住所虽然可以确定,但实际意义却并不大。传统的国际私法上关于版权侵权的连结点受到了冲击,按照一般版权侵权法律适用理论寻求准据法经常会陷入困境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学者提出,可以从法律的功能和其体现的政策利益进行分析,考虑适用便于提起诉讼和落实责任追究的国家的法律;有的学者提出,为了解决确定侵权
7、行为地困难的问题,可以对所有可能适用的法律加以考察,从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其中,保罗?盖勒提出了最大保护理论,即主张适用可以给予被侵权作品作者最大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但这一理论未能解决根本的问题,即应根据哪国的法律判断侵权的成立与否以及侵权发生后如何计算损害赔偿等[5]。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中适用ISP(interserviceprovider)所在国法律有其合理之处。该做法已被欧盟在《关于卫星广播和电缆转播的指令》(以下简称卫星和电缆指令)中所采纳,并用以确定保护卫星转播作品的准据法(第1条第2款b项
8、)[6]。有学者主张参照卫星和电缆指令中确立的卫星传输起源国理论,将卫星信号传输起源国法律作为准据法适用,也就是将卫星信号发射地国的法律作为因卫星传播引起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准据法[7]。欧盟卫星和电缆指令以卫星信号发射地国法作为法律适用的准据法的前提条件是缔约国的版权法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如果该国法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则可以选择适用传送者住所地法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99年日内瓦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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