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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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  由于各国法律对离婚条件和离婚方式规定的差异,这就必然引起或产生法律冲突。因为离婚的形式主要涉及程序问题,对离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都规定适用法院地法;而对离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选择,各国通常采取以下冲突规则:  (一)依据法院地法  这个原则最早是由萨维尼提出的,目前得到了许多国家的采用,包括英美法系国家、中国、瑞典、丹麦、挪威等。采用的理由主要是离婚直接涉及法院地国的公共秩

2、序、善良风俗、宗教观念和伦理道德等,因此法院国不能适用与本国规定不一致的外国法。但是,单纯适用法院地法可能导致“挑选法院”的情况,而且如果违反当事人本国法律,可能得不到其本国或住所地国的承认。  (二)依据当事人本国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法国、德国、匈牙利、前捷克斯洛伐克、前南斯拉夫等西欧、东欧国家和日本等对于离婚主要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因为它们认为,离婚关系到身份问题,而且如果结婚适用属人法,那么离婚也应该适用属人法。一般而言,

3、法院适用双方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但是在当事人属人法不一致的情况下,各国做法不一样。希腊、埃及等国家适用丈夫本国法,但是在男女平等的国家,目前有的适用夫妻各自的本国法(如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有的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法国、波兰),有的适用法院地法(捷克斯洛伐克)。而1979年匈牙利的国际私法对此规定了很多的选择,其第40条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如果不同,就依最后共同属人法;在无最后共同属人法时,如一方为匈牙利公民,就依匈牙利法,否则依夫妻最后共同住所地法。如果发起夫妻从未有过共同住所,则适用法院或其他机构所在地法。依据当事人本国法,仍然不能避免"跛脚婚姻"的出现

4、。  (三)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  为了避免“跛脚婚姻”,有的国家在离婚的条件上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比如,《日本法例》第16条规定:"离婚依其原因事实发生时丈夫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除非依日本法律也认为是离婚原因的,法院不得为离婚宣告。"1902年的《关于承认离婚和别居的海牙公约》也采用了这种方式。该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理由的,不得为之。"重叠适用的制度可以限制当事人的离婚,不符合国际私法发展潮流,因此采用的国家不多。  (四)适用利于离婚的法律  近些年来,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放松了对于离婚的限制,普遍采取一种有利于离

5、婚的法律适用制度。比如1986联邦德国国际私法规定,离婚适用提起离婚诉讼时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如果该法律不允许离婚,而原告有德国国籍的,可以适用德国法。这样增加了当事人离婚的机会。此外,《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61条也规定如果当事人"所应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允许离婚、或对离婚作出非常严格规定的,如果配偶一方具有瑞士国籍或在瑞士有两年以上居住时期,可以适用瑞士法律。"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等都坚持了一个原则。  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韦斯特泊里勋爵在肖诉古尔特案中说:“婚姻是文明社会的基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

6、:http://www.9ask.cn/souask中顾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中对其国民至关重要的莫过于规定构成婚姻契约的方式和条件以及必要时解除婚姻契约的方式和条件的法律和基础。”离婚作为婚姻关系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不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且涉及到子女的抚养,亲属关系的变化等家庭和社会关系,是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中重要的内容。涉外婚姻,泛指一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关于离婚的各国法制,各异其趣,干预离婚的国家机关的种类、程序方法

7、等都有差异。因而,在国际私法上,关于离婚的成立及其效力的准据法如何,特别是审判管辖权及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等,都存在诸多争议。这里主要论述的是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关于离婚的法律主要有如下准据法原则:⑴法院地法,依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所属国的法律,即法庭地主义。适用该理论的依据是,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所以法院应该适用自己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也可能令促使当事人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起诉,从而产生挑选法院的现象。目前英美各国采用此原则。⑵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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