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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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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司法证明概述[关键术语]司法证明科学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积极证明与消极证明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证明对象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要件事实免证事实案例美国的伊利诺斯州高级法院于1978年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是一位医生,他要动手术切除原告的甲状腺。切除甲状腺的危险是会使再生的喉部神经受损,因为再生喉部神经穿过甲状腺,神经受损可能会导致病人失声。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发现这些神经,并在切除甲状腺之前分离它们。但本案的原告以前接受过手术和治疗,出现了许多结疤组织,被告没有去找这些神经,而是做了一个广度的切除,以避开神经可能会出现的区域。但不幸的是,被告还是切除了那些神经,原告的声带萎缩。
2、初审法院判定被告胜诉,上诉院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最后上诉到伊利诺斯最高法院。原告的专家意见是贝格医生的证词,他检查了原告,发现原告的声带萎缩。他说,“我觉得可以接受的实践标准是,在任何情况下医生都必须确定和暴露再生喉部神经”。他认为,在手术中存在着各种选择,但在再生的喉部神经左边迂回作切除的手术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不过,他承认自己看法属于“个人意见”,而不是一般性的结论。在法庭审查这份意见的时候,被告方律师问贝格医生,有没有外科医学院告诉学生:当碰到粘连物的时候可以迂回神经?贝格医生的回答是:“我所在的医学院没有教过;但是我不知道别的医学院或者其他培训中心怎么样,我只能够代表我自己发
3、表我的看法”。被告律师向贝格医生读了一段医学教科书上的话,这段话是说,“故意暴露喉部神经”问题在医学界存在着大量不同的看法。教科书的总结是,在每个手术中,医生应该发现最适合他自己的方法。贝格医生说他不完全同意这个说法,但是他也表明,“是否暴露神经”决定于手术情况、他所使用的技术和他注意的程度。审理本案的大法官克鲁辰斯基说,医疗失当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衡量医生行为的“注意标准”。按照本州的规则是,原告必须要通过专家的证词来一般地确定这个注意的标准。原告要证明,依照这个标准,医生是笨拙的和过失的,而他的笨拙和过失使原告受到了伤害。当然,如果一个外行都能够看出医生或者推断出医生明显存在着
4、过失,那么这也是判定医生过失的标准。前者称之为医疗专家证词标准,后者称之为“普通常识”标准或者“拙劣过失”标准。大法官说,为了保证专家证词更加准确和更加有效,在法庭上有必要对专家的证词进行审查。因此,专家的鉴定是可以质疑的证据,而不是实质性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指出,他的专家证词应该是实质性的证据,但是大法官认为这种说法在本辖区和现阶段不适用。原告有义务来证明被告医生是医疗失当,但是他没有成功地证明这一点。原告的专家贝格医生只是提出了他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而没有提出一个可以普遍接受的医疗注意标准或者技术标准。反观被告医生的证词,他却成功地确立了这个注意的标准。他说,原告事前做过甲状腺
5、手术接受过治疗,因此分离他的喉部神经不是一个明智的做法,更保险的方法是避开喉部神经可能出现的区域。对此,另外一个叫做华士的医生也同意。对原告专家证词,被告称切除甲状腺之前确定和暴露再生喉部神经只是一个一般性的前提,但是,面对一个曾经做过手术和接受过治疗的病人,这个一般的前提并不总是好的和应该遵循的程序。大法官克鲁辰斯基总结说,原告仅仅举出一个医生的专家证词,称被告医生的做法不同于这个医生,这是不够的,因为医学不是精确的科学。它更像是一种职业,这个职业注定了在既定程序的框架内要应用个人的判断。不同的意见可以并存,也都可以称之为尽到合适的注意义务。基于上述的理由,大法官的最后结论是维持下
6、级法院的判决。分析司法证明异于科学证明。对事实真相的查明,司法证明关注的核心是事实发生的过程和表象,尤其是人在事实发生过程中的作用,人的主观状态在司法证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科学证明的着眼点是事实背后蕴涵的自然规律或者社会规律,它所关注的焦点是事物本身的客观规律性,也就是说,客观的规律是如何在事实或者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得到体现的。一、司法证明的特点1、司法证明、科学证明和生活证明司法证明,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通过举证和质证来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追求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结果的法律行为。科学证明,是指科学家针对特定的主题,通过考察、试验和分析等方式,证明
7、特定的立论是否符合自然或者社会规律的研究活动。生活证明,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一般证明活动。2、区别司法证明与科学证明在证明的对象、方法、标准、程序、主体上都存在差异。司法证明与生活证明间的差异表现在规范性方面:生活证明没有法律上的意义,法律不作调整。生活证明本质上是感性的,而司法证明本质上是理性的。3、司法证明的具体特点:规范性——司法证明与其他证明活动的首先要区别。对抗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时效性——司法证明在程序方面的另一重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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