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过程 性质 司法证明标准 制度性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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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证明过程性质司法证明标准制度性替代摘要司法证明标准的理论极其繁杂,但大都建立在贫困的哲学观之上,在此基础上的司法证明标准的建构其实是一个虚假的问题。建立在现代语言哲学之上的司法证明过程性质的分析可以为司法证明活动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并可以提供一种司法证明标准问题的替代性解决方案。关键词司法证明标准游戏制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司法原则,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同时,这条原则也揭示了司法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事实,一是适用法律。司法实践中,确定事实主要与

2、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有关。近年来,关于事实的性质、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以及证明的标准等问题己成为诉讼法中的热点问题,引发了激烈地讨论。一、既有命题的逻辑结构即是世界的结构的观点有效地融合了主客观之间的鸿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通过逻辑图式结合在一起。这是哲学认识论上的一个创举,影响极其深远。但是,逻辑图式的论断也容易让人生疑,世界的结构真的就如此简单吗?后期的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图式论的基础上修正了自己的理论,他认为,语言的用法极具多样性,而且与人的行动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所谓的"语言___游戏"。每一种语言的意义都要在

3、"语言与行动交织在一起的整体中即语言游戏"中来获得理解。语言反映现实的本质没有变化,变化的只是反映的方式,由早期的单一的逻辑图式反映,到日常语言游戏的多样性反映,进一步深化了语言是"我与世界的界限"观点。基于对世界存在形式的哲学分析,我们发现,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是不存在的,司法证明的事实不是非此即彼的主观与客观事实中的任何一种,它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一)司法证明的事实是人类社会构建的事实事实是通过语言用命题的形式反映和建构客观世界而形成的,它即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主客观两个方

4、面不可分割的交织在一起,我们不可能单独分析出其中的一个部分而称之为"客观事实"或"主观或法律事实",这样一种区分与事实的概念所涵括的内容是相互矛盾的。事实一旦用命题表达出来后,只有两种可能性,即存在还是不存在,存在的事实意味着命题的逻辑涵项为真,不存在的事实意味着命题的逻辑涵项为假。司法证明过程中的案件事实只要能够以命题的形式表达出来,它就是事实,不存在两种所谓不同事实的区分,只有用命题所表达的事实是"真"还是"假"的问题。司法证明过程中用命题所表述的案件事实只是所有可能命题表述的事实中的一部分,那么这两种事

5、实的区分是不是主观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分呢?完全不是,这两种事实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只是约定的范围不同。司法证明过程中的事实范围是根据预先确定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是一种"眼光交互流转相互澄清的过程"[10],这实际上意味着案件事实是约定的,为法律规范命题的可能性所约定,因此有人将案件事实称为法律事实并没有什么原则性错误,错误在于将案件事实称为主观事实,并将其与所谓客观事实对立起来。所有可能命题所表述的事实其实也是约定的,不过约定的方式与案件事实有差异,案件事实受人类的语言游戏和法律规范的双重

6、约定,而事实仅仅受人类可能的语言游戏的约定限制,两者并无本质性的区别,只有范围上的差别。如果将司法证明活动也视为一种人类的语言游戏,那么案件事实仅仅只是所有人类可能语言游戏中的一种罢了。有学者持有这样的观点,即将根据法律规范约定案件事实的过程视为司法证明有效性的标准。[11]这种观点有点牵强附会,是为了建构一个司法证明标准的体系而强行纳入的一个标准,实际上案件事实的范围根本不是一个标准问题,而是一个解释与建构客观存在的问题,这与人类通过语言符号解释与建构客观存在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区别只在于解释与建构的人类约

7、定不同,前者包含了一个用于解释与建构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而后者则包含了人类可能具有的解释与建构客观存在的所有可能性的约定。如果认为法律规范的约定是司法证明的有效性标准,那么是不是也可以认为人类所有可能性的约定也是事实证明的标准呢?当然这是荒谬的,人类所有可能性的约定只是事实存在的前提条件,人类不可能超过这些可能性条件而获得事实,约定与事实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能出现其中一个是另一个的所谓标准的问题,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也是这样的关系。因此,将案件事实的确定过程视为所谓司法证明标准是对事实性质的一种误解

8、而导致的。(二)司法证明事实的存在与否由司法证明的游戏规则决定事实通过命题表达出来后,具有两种可能性,即存在(真)或不存在(假)。命题的真与假与人类的判断有关,判断的过程就是确定命题真假的过程。司法证明事实命题反映了人类建构司法证明事实的可能性,而判断司法证明事实命题的真假性则必须立基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的观念之上。语言的意义在于它是人们的一项行动,语言和行动交织在一起体现了人类行动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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