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位阶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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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位阶论(二)关键词:权利冲突权利位阶规则原则内容提要:权利位阶是法律世界的客观现象,反映了权利效力间的高低、强弱或者价值上的轻重关系。权利位阶规则指以直接规定不同权利之间的效力优先顺序为内容的法律规则,依权利位阶规则获得的权利优位是绝对的、确定的。权利位阶规则可分为意定权利位阶规则、法定权利位阶规则。权利位阶原则指以确定权利的价值轻重为内容的法律原则,依权利位阶规则获得的权利优位不是绝对的。确定权利位阶原则的过程是价值判断活动。(四)权利位阶规则的扩张适用法律必然具有不完整性,[1]试图规定全部的权利位阶

2、规则亦属枉然。为弥补权利位阶规则的缺失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充分发挥权利位阶在解决权利冲突中的作用,法官可按照当然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扩张、反对解释等方法扩张权利位阶规则的适用范围。这其中又以当然解释、类推解释的方法最为常见。1.依当然解释确立权利位阶规则。当然解释包括“举重明轻”或“举轻明重”两种,采用“……尚且……当然”的论证模式。[2]按当然解释,如果权利A优位于权利B,权利B优位于C,则权利A优位于权利C:(权利A>权利B+权利B>权利C)?权利A>权利C例如,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买受人

3、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建筑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同时,建筑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为法定优先受偿权,其优先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3]故支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买受人所享有的债权当然优先于为登记抵押权担保的债权。[4]以上表明以某项权利为联结点不同的权利位阶规则间具有传递性,[5]这种传递性可以扩张权利位阶规则的调整范围,消除权利位阶规则间的矛盾,使权利位阶规则更为体系化。2.依类推适用确定权利位阶规则。类推适用指对法无明文规定之事件比附援引与其具类似性的案件之规定以得出结论的解释方法。[6]按照类推适用,如果权利

4、A优位于权利B;权利C类似于权利A,权利D类似于权利B。那么权利C优位于权利B,权利A优位于权利D,权利C优位于权利D。其推导公式可分为三类:a(权利A>权利B,权利C?权利A)?(权利C>权利B)b(权利A>权利B,权利D?权利B)?(权利A>权利D)c(权利A>权利B;权利C?权利A,权利D?权利B)?(权利C>权利D)例如,某甲对某乙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某乙除对其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计15万元外不享有其他财产,现某乙主张抛弃继承权,而某甲则认为某乙对继承权的抛弃构成对债权的

5、诈害,因而可以主张债权人的撤销权。针对上述案件,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人身权利应该优先于财产权;人身性的权利优先于财产权。抛弃继承权属于人身性权利,而债权属于财产权,故抛弃继承权应优先于债权。因此,继承人行使抛弃继承权时,债权人不得享有撤销权,[7]而只能忍受这种“侵害”。再如,从“物权优先于债权”类推得出“物权性权利优先于债权性的权利”。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而租赁权的优先购买权主要是基于一种作为债权的租赁权而产生的。所以按照物权应当优先于债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8]

6、上述三种类推适用中,前两类类推适用的“比附援引”的程度较低,结果准确性反而高。最后一类的类推适用“比附援引”的程度较高,结果准确性较低。应该指出,只有被类推对象与类推对象之间存在基本一致的原理,才能进行类推适用。[9]被类推对象如反映多个原理,则类推对象也须与该多个原理基本一致。原理不同则不能类推适用。例如,我们不能将非正常情形下(例如紧急避险)的权利位阶普遍适用于正常情形。[10]“紧急时无法律”的格言必定意味着“基于紧急状态而存在的现象并不能导入非紧急状态”(Quodestexnecessitatenunqua

7、mintroducitur,nisiquandonecessarium)。[11]再如,在不动产所有权与承租权相冲突时,承租权优位于不动产所有权:当所有人对外出让所有权时,租赁关系继续有效;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此一规则能否被类推适用于“不动产所有人对外出租租赁物时,原承租人能否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某栋大楼,共计五层,承租人甲以五年的期限承租第一层,现在大楼所有人乙希望将五层大楼整体出租给承租人丙。因一层为店面,承租人丙要求必须将一层一并租赁才能够承租。乙要求甲解除租赁合同时被对方拒绝,甲声称愿意与丙

8、同样的价格承租一层(但不是整栋大楼)。在上述情形中,优先购买权的基本原理是“弱者优先保护”其中蕴含的基本原理是“弱者优先保护”[12]而承租权间的冲突涉及的基本原理是债权的平等保护,因二者基本原理并不一致,后者不能类推适用前者。[13]三、权利位阶原则权利位阶原则指以确定权利的价值轻重为内容的法律原则。确定权利位阶原则的过程是价值判断活动,是借助正义女神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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