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刑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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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第七讲 刑法法律的内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的词源解释《说文解字》:“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廌”神话传说中一种能“治狱”、“别曲直”的独角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律:《说文解字》:“律,均布也。”“律”字具有“整齐、统一、一致,平等”之义。“律”的词源解释法律驱除世间邪恶维护世间正义裁定世间是非刑法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三、犯罪四、刑罚的种类五、犯罪

2、种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颁布实施的,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至今已经通过6部修正案。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3、罪刑相当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所明确的“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原则,《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依法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1、

3、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派生原则:成文法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案例:南京同性恋卖淫案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

4、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思考: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是否可以轻罪重罚?为什么??三、犯罪1、犯罪概念2、犯罪构成3、排除犯罪的事由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5、共同犯罪1、犯罪概念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5、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特征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案例有夫之妇王某与本村单身汉赵某关系暧昧。王某为达到与赵某结婚的目的,希望丈夫张某早点死。某日晚上,王某趁丈夫张某外出串门之机,在屋内点燃几根敬神用的香,跪在地上诅咒后,然后取香灰拌入白糖,冲水搅拌后让串门回家的张某喝下。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简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根本不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现实性,它就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行为人使用自己

6、臆想的超自然力的方法意图达到犯罪目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行为人虽有犯罪的表示,但其所实施的迷信行为,不具有犯罪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王某用诅咒的方法,让被害人饮食香灰的方法企图杀人,不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人身危害,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主要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

7、直接作用的物和人,物是社会关系的体现,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犯罪客体只能是社会关系。案例某甲瞄准某乙开枪,某丙瞄准一群人开枪。问:某甲、某丙的开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否相同?简析:某甲瞄准某乙开枪,侵犯的客体是某乙的生命、健康权利即人身权利;某丙瞄准一群人开枪,危及到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某甲和某丙侵犯的对象都是人,但由于其侵犯的人数不同,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因而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和结果之

8、间的因果关系。“无行为则无犯罪”(思想犯)犯罪行为可分为两类: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指以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指消极的行为,即不去实施依法有义务而且能够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不作为构成的条件:(1)有法律上、职务或业务上或先行行为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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