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0284425
大小:55.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0-08
《外派船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案例析.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外派船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案例析外派海员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据悉,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更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其中有很多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因此,不论是劳务派遣人员,还是外派劳务人员,在遇到劳动纠纷时,都希望搬出《劳动合同法》。此次起诉的原告是张先生,他今年58岁,从1988年起担任外派海员。张先生说,他在被告公司已连续工作近22年,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事实上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该给他办理退休手续,并支付退休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工龄满十年的员工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此,劳动
2、法专家董保华教授认为,该规定是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依照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张先生认为,他也应该享受铁饭碗。据了解,1988年时,泉州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发布招聘国际海员通告,本招聘一批国际海员,分批派至外轮上服务。张先生当年9月被录取为舵工,随后参加了国际海员舵工班、油轮班等业务培训。此后,一直到XX年3月,张先生分别与该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签订了多份《海员外派合同》,被外派至香港、新加坡籍轮船上从事舵工、水手等工作,每次期限均为一年。XX年9月6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为期10个月的《海员外派合同》,XX年7月15日期满,张先生离船并办理交接手续
3、,此后该公司未再外派张先生。法庭激辩究竟有没有铁饭碗?原告张先生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方面认为,张先生并非被告的正式或固定员工,双方存在有期限的劳动关系,期限届满,劳动关系终止。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张先生与该公司签订的诸份合同在性质上为劳动合同,该公司应为张先生补办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如果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张先生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该公司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由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张先生支付相应报酬、经济补偿等。但是,张先生
4、起诉所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官并不认同,所以,他的其他诉讼请求也被驳回。该案一审宣判后,在对外劳务行业引起较大反响,许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认为,该判决一旦生效将引起行业连锁反应,进而威胁到外派行业的生存和发展。XX年11月190,中国外派海员协调机构副会长单位和理事单位共9家公司在福建召开座谈会,就当前外派海员劳务纠纷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交流和讨论。张先生与该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终审判决外派海员不适用劳动法该案二审期间,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福建省船东协会等部门均给予了高度关注,并相继发函给二审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外派海
5、员的行业特点全面、客观、谨慎地处理此案。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具函表迗了外派海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观点。最终,福建省高院认定:张先生主张自己是固定员工,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说法不能成立。省高院认为,双方之间先后签订有11份《海员外派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合同中均约定张自愿参加公司的海员劳务合作,并约定了张外派上船服务期限,且合同的最后一条款均约定张在船上服务期满返回向公司报到及一切财务结算清楚后,合同即失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