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中“户”之范围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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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户抢劫中“户”之范围浅探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安全权利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一九七九年我国的《刑法》中没有对“入户抢劫”的具体规定,一九九七年的新《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官抢劫的;(7)持抢抢劫的;(8

2、)抢劫军用物质或者保险、救灾物质的。这次修改后的《刑法》将“入户抢劫”列为情节严重的八种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并且将“入户抢劫”列为首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二000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户”规定为“生活的与外界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以上应当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无疑是及时的、明确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在适用时,各地又对“户”的范围在认识上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因此,在适用上也就产生了不同的结果,这是与我们成文法国家的“罪行法定”,“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相背

3、的。为更好地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应当对“户”的范围作出更为科学合理的界定,从立法的本义及目的中分析研究,将“入户抢劫”表述为“在住宅、机关、单位、工厂、学校、宾馆、商店等封闭性场所中发生的抢劫犯罪”以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促进社会进步。关键词:入户抢劫户范围一、传统立法对“入户抢劫”的界定及不足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和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

4、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一九七九年《刑法》关于抢劫罪“情节严重”的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不好把握。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不同司法人员对“情节严重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司法操作上存在不平衡现象。一九九七年三月修订,于同年十月一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中,对一九七九年《刑法》中对抢劫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做了具体规定,列举了八种加重处罚的

5、情形。其中,“入户抢劫”列为加重处罚的首种情形。这些规定更加明确,更易于操作。但是,作为刑法典,其本身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而现实生活却是千变万化的,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某些刑法条文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新《刑法》地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争议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因此当前亟需在最大限度的揭示和反映立法宗旨与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解释对“入户抢劫”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与二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公布法释(2000)35号司法解释——《最高日

6、,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作了界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无疑是及时的、明确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为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打击犯罪中的作用,仅有这一司法解释还是不够的。其理由有三:一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它远远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

7、发布的法律解释更具权威性。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更有利于在全国各地、各司法部门中正确、统一实施。二是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些内容值得进一步完善。比如,该司法解释中规定“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范围显得有点过窄;因为现实生活中,为做生意租用房屋的现象更为普遍。把为生意所租的房屋排除在“入户抢劫”的“户”之外,显然是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如果认为该司法解释中“为生活租用房屋”一句中就包括“为做生意租房屋”这一现象,那么很明显可以看出,该司法解释在语言表述中存在着漏洞,因为司

8、法实践中必然有人会咬文嚼字支持把“为做生意租房屋”现象排除在“入户抢劫”的“户”的外的,这样必然会造成一些缠讼现象,进而浪费司法资源。三是对机关、学校等特殊场合没有做出明确界定,仍有可能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论不休的现象。下面,笔者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体会和法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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