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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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为规范学校公有周转住房管理,促进周转住房合理、有序流转,提高周转住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公有周转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所有用户只有租赁使用权,不享有继承、赠予、买卖等所有人权益,且不得转租、转借他人,亦不得私自互换使用。第二章租赁周转房条件及标准第二条周转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教职工解决临时住房问题的过渡性租住的住房。第三条特岗教师、支教教师、交流教师、寄宿制学校离家较远的生活教师,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以下简

2、称购房优惠政策)的教工可申请租赁周转房。第四条周转房的审批入住条件审核由学校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第五条租赁时间为1年。第三章房租第六条学校考虑到无自有房产的教职工特别是符合条件职工的实际困难,在有空置房源的前提下,安排无房职工过渡租住,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廉租待遇。有房职工租住周转房或无房职工租住周转房超过正常过渡期限的,须按市场价标准缴纳租金。并收租赁保证金,周转房按每平方米5元/月,退房后退租赁保证金。第七条租赁期满后,应将周转房退回学校,需继续租赁必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一年内的按成本租金标准计收;从第二年开始按成本租金标准两倍计收。

3、从第五年开始按成本租金的叁倍计收。第四章住房管理第八条租赁周转房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房管部门管理,按期交纳水电费和房租。逾期不交者,每天交纳滞纳金2%。(二)爱护房屋和室内附属设备,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更改房屋结构、间隔、增设门窗,不准私自在室内搭设楼阁。(三)保持住房内外的整洁、美观。(四)禁止在下水道及厕所倾倒煤气废渣和其它杂物,以免造成危险和管道堵塞。(五)不准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占用公共地方。(六)不准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气、供冷等系统中的任何设施,不准表前接电、接水、接气,乱拉电视、电话线。(七)租赁

4、期内在本市已购买住房的,三个月后应无条件交回过渡住房。(八)租赁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调换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学校所安排的周转谋取私利。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以上不住宿,一旦发现,收回住房。(九)周转房的自费装修部份,在交回住房时不得随便拆除,应保持房屋完好,搬迁后原装修所有费用学校不负责补偿,同时不得向新入住户索赔装修费用。(十)不准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鸽子、鸡等家禽宠物。第九条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同时办理退租周转房手续。如暂时不能搬出的,与后勤处协调解决,签订延期退房协议,并交纳延期退房保证金5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1

5、0日,限期内退房保证金全额退回。第十条单身教工结婚后,应将原租住集体宿舍交回学校,自行解决住房或申请周转房中的套房。其宿舍(床位),不准配偶、亲属留宿。第五章处罚第H■"—条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经教育不改正者,全校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第十二条有违反下列管理规定者,给予2〜10天的改正期,逾期按规定计收违章金,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正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一)拒绝后勤处安排其他人入住,多占用住房者;(二)未经后勤处批准,强行破锁入住者;(三)不服从后勤调整,逾期不搬,强占原住房者;(四)己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或在本地己购买住房,强住

6、不退房者;(五)配偶单位已分配住房,仍不退房者。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从XX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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