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企业财税业务处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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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烟企业财税业务处理要点卷烟行业税收具有定额、定率复合计税的特点,因此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现结合案例作简要分析。  案例:  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25吨,支付收购价款30万元,并按10%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将全部的烟叶委托某县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尚未支付,烟丝已经验收入库。  2.从某烟丝厂购

2、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为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生产乙种卷烟2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  4.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火灾损失2万元,等待处理。  5.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10%,用于生产甲种卷烟。当月销售甲种卷烟10箱,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0万元,款项未收到。  6.自产丙种卷烟12箱。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标准条60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

3、条75元。将其中的10箱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2箱用于抵债。  7.其他资料:原材料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烟叶税率20%,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成本利润率10%,定额税率150元/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50元的比例税率为30%.要求:  1.作出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2.作出卷烟厂本月与缴纳流转税、附加税费相关的分录(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分析: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对纳

4、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即购进烟叶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按照10%计算的价外补贴是税法在计算烟叶税和烟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的硬性规定。  如果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未提及具体金额,此时可认定为收购价款的10%.具体计算如下:收购烟叶金额=收购价款×(1+10%),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烟叶

5、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烟叶成本=收购价款+烟叶税-进项税额。  如果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但不一定是10%,则应该将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计入烟叶成本。即:烟叶成本=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烟叶税-进项税额。  (1)外购烟叶进项税额=[300000×(1+10%)+300000×(1+10%)×20%]×13%+20000×7%=52880(元);  原材料成本=300000×(1+10%)+300000×(1+10%)×20%+20000-52880=363120(元);  借:原材料  363

6、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880    贷:银行存款               416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363120    贷:原材料     363120.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况有: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委托加工的

7、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税率)。  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代收代缴消费税=(363120+60000)÷(1-30%)×30%=181337.14(元);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1337.14×5%=9066.86(元);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181337.14×3%

8、=5440.11(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255844.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应付账款               266044.11  借:库存商品  618964.11    贷:委托加工物资  618964.11  借:原材料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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