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辅修课总论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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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第4条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历史发展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的表述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罪刑法定原则的

2、含义和历史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源是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抨击罪刑擅断,司法专横,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系统的阐述,如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特别是费尔巴哈明确地格言式地表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历来认为是三权分立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但现代多数学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真正的理论基础,是保障人权的思想。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1)禁止重法溯及既往。(2)

3、排斥绝对不确定刑。(3)禁止有罪类推。(4)排斥习惯法。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重申了刑法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废除了类推制度。讨论:我国刑法为什么要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第三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含义:对任何人犯罪,不论行为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

4、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含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和历史发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起初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随着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现在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种学说,即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两种观点本来是互相矛盾的,但它们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分别得出了罪刑相适应

5、原则的结论。(一)报应主义由康德、黑格尔等人提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应以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转移,即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应成为刑罚的尺度。报应主义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以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为尺度,着重考虑已然之罪。(二)功利主义由贝卡利亚、边沁等主张,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应,而在于预防犯罪。无论是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都要求将刑罚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功利主义着重考虑未然之罪,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相适应,应当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6、总则中规定了科学的刑罚体系。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规定了比较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及轻重有别的法定刑。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 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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