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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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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本质论文关键词:民法 本质 权利本位 市民社会 论文摘要: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已被学术界所公认,但并不能因此就把它简单地理解成是一种单一的理论体系,它应是多层次的。民法以“人”为核心,民法是权利本位法,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任何事物都有现象和本质两方面,法律也不例外。从现象来说,法律只不过是一些行为规范,由国家设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民法也是一种行为规范,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笔者并不否认“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这一命题,但民法的本质并不是一种单一化的理论体系,而是多层次的。
2、 一、民法是以“人”为核心的 从古罗马法到现代民法,在无论是主体单一的时代,还是多元主体的时代,都是以“人”为核心的。民法从部分自然人(罗马法只确认“家父”是法律上的人)到全部自然人(法国民法典确认了所有法国人都是民法上的人)以至到现代自然人的延伸和发展,如法人等拟制人,作为商品交换主体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无论其是自然人还是企业,也无论其国籍、身份,均用“人”这一抽象的法律称谓。此处笔者所指的“人”并非实际生活中的自然人,而是已经成为实证法所确认、法律拟制的抽象概念。 1民法对“人”——权利主体能力的规定,确立了主体社会属
3、性的一般性,排除了不具一般因素的特殊性和个别性。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利益的主体是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调整的条件下,现实关系的参加者被确认为法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成为根据法律能够实际参加法律关系的人。于是,民法根据经济活动、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现实利益主体社会属性的一般状况=如社会承认的参与生产、交换等活动的资格,赋予了自然人一种法律属性,从而成为了民法上的“人”。如《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对应的民事活动;公司法人制度对公司权利能力的规定,就排除
4、了国家机关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可能,防止了权力进入市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2民法设计了可以充分发挥民法“人”创造力的空间和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其智力和能力的场所,通过确立自由、平等原则,允许民法“人”理性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自己全面的权利。又通过大量的授权性规范使民法“人”在实践中具有放任性,行使权利、放弃权利、如何行使完全取决民法“人”,使得“人”成为民法设计和运用的核心。授权性规范的这种放任性,其实质是规范的时间形态的不规则性或不确定性。正是授权规范的这种实践不规则,才决定了权利与人们自由间的必然联系。 3民法又设立了激励机制,
5、鼓励民法“人”不断的创造并拥有自己的成果,尊重、保护其私人利益。民法也设立了保障机制来实现民法“人”的利益要求,排除了利益实现的各种障碍。民法在允许民法“人”在最大限度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其行为损害其他民法“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此来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民法的保障与激励机制的统一。这就是民法的权利体系,包括对原权利的救济和在原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权。 二、民法是权利本位法 权利本位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权利本位的内涵就是:法律确定所有的人都享有真正的人的资格,其实就是承认所有的人都是自然人。因此权利本位实际上是人
6、本位。法律也正是通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来实现此目的的。义务本位则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有不同的身份,也就在社会中形成了不同的等级。义务本位其实也就代表了等级本位。但是,事实上权利成为了民法的核心概念,民法也就体现为权利的庞大体系,假使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难免顷刻坍塌,这一现象学者名之曰“权利本位”。 1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而且一切都是以权利为核心展开的。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到民法的权利方面的内容,再到民法的其他基本制度,绝大部分都是以明示的方式确认和构造了以权利为核心的庞大民法体系。而更重要的是,私法是以自由主义为基础,以法的不
7、明文禁止即允许为原则,因此民法又包含了许多默示的权利。这些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 2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简单的个人权利本位。民法的权利本位体系也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进步的。以民法最基本的权利体系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例:财产权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融合,出现了股权等对传统民法个人直接支配财产的突破;而现代民法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更是对民法体系的重大突破。 3有学者认为20世纪以来,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转变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笔者认为现代民法仍是权利本位法。法的本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上,通过国家意
8、志的中介实现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与社会性都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因此任何法律都被统治者宣称为大多数人所考虑、代表全社会、体现社会本位的法,所以社会本位这个概念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近代民法时期,经济相对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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