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知识讲座(刘辉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知识讲座(刘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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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知识讲座讲座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年3月9日第一章监督检查一、基本程序和要求1、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等有效监督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说明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目的、内容和要求。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4、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后,当场交付被检查单位。5、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整改指

2、令书》,责令限期整改。6、发现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7、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指令书》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对整改不到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立案进行查处。二、特殊情形的处置办法1、需要抽样调查的,填写《抽样取证凭证》。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

3、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3、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填写《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4、生产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一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处罚一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查封(扣押)、没收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销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置。第二章行政处罚一、简易程序(一)适用范围1、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2、

4、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3、警告。(上述三种情形可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法律依据不足。)(二)归档要求1、二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本处室负责人审查后交政策法规处备案;2、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同时将罚款收据存根和收缴的罚款一并交局办公室帐户管理人员(局办公室),由帐户管理人员在二日内交付指定银行和入帐归档。(三)特殊情形的处置办法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2、当事人认为到指定银行缴款确实有困难;3、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上述三种情形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

5、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二、一般程序(一)适用范围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其它行政处罚。(二)基本程序和要求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立案;(在监督检查或事故现场等特殊情况下,安全生产监察员可用通讯联络的方式征得分管局长口头同意立案后即可进入调查取证程序,事后补填《立案审批表》)。2、调查。由办案处室指派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对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须相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6、抽样取证凭证》和《鉴定意见书》等行政执法文书。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3、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经处室负责人和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对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对单位三万元、对个人一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5、处罚决定。经过审查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

7、决定书》。若当事人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经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重新进行审批。6、送达。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由经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在七日内送达,并取回《行政处罚送达回执》。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委托、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要及时跟踪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和当事人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7、结案。在当事人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由经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察员负责填

8、写《结案审批表》,连同全部结案材料报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审批后结案,并于七日内将案卷按秘密文件交政策法规处备案,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归档。三、听证程序(一)适用范围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以及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基本程序和要求1、听证申请。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2、《听证会通知书》送达。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送达当事人。3、举行听证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号)的规定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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