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不能被纳入商业秘密范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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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被纳入商业秘密范围的信息胡某诉吴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案件要旨: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即能够被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没有商业价值,或未经权利人采取相关保密措施的信息不能被纳入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加以保护。企业需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权衡利弊后对相关信息适合哪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进行选择,把不能或不适合列入商业秘密的信息排除或选择采用专利、著作权保护等方式进行保护。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专业商业秘

2、密律师,主要服务领域为公司法、知识产权等领域。在商业秘密领域,唐律师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唐律师曾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地使案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欢迎委托唐律师为企业制定保密制度保护商业秘密或者办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邮箱:lawyernew@163.com,电话:18601900636。一、案件来源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六初字第27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三终字第59号判决书。二、基本案情原告胡某于2000年1月,2001年4月在昆明

3、成立了东方美发厅和东方永青补发中心(均为个体工商户),从事假发补秃业务。原告的进货渠道分别来源于上海和事公司、上海天乐厂及上海永青公司等。被告缪某、周某分别于2002年6月和11月进入原告开办的东方永青补发中心工作,缪某任经理,周某则从事理发及头发护理等业务。2002年11月28日,胡某与周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2003年7、8月间,周某、缪某分别离开了原告的东方永青补发中心。2003年12月8日,缪某以其丈夫被告吴某的名义开办了馨艺补发店(个体工商户),从事假发补秃业务,并在昆明市相关报纸上刊登了广告。

4、后被告周某也到馨艺补发店工作。三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曾向上海和事公司购买了假发片。原告胡某在知道被告开办、经营了馨艺补发店后,以三被告侵犯其价目表、订单样式、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明,原告在其经营的东方美发厅、东方永青补发中心均制订了“员工工作制度”、“员工保守商业秘密规定”并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保密条款。三、法院审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现有证据、事实后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包括:一、原告胡某所主张的经营、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胡某主张其接待咨询、佩带发片等五项管理方法,价

5、目表、订单样式、货源渠道等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但上述信息均因缺乏商业秘密的某一构成要件,即缺乏秘密性、价值性或未经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法院不予认定。而胡某所主张的其客户名单,是其在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自身独有的经营信息,同时结合原告通过采取制定“员工工作制度”、“员工保守商业秘密规定”等保密措施,可认定该部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属于商业秘密。二、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的问题。胡某的客户名册属于商业秘密,但由于胡某未能向法庭提出证据证实被告有窃取原告客户名册的行为,相反,根据被告的证人(原为原告的客户)证词中

6、所述,其到被告补发店补发是通过看到被告补发店的广告,而并非被告依照原告客户名册主动与其进行的联系。另外,由于补发店所面向的是特定的人,即脱、秃发者,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接收了个别原告的老客户,也不能就此认为被告侵权。因此,原告单纯以被告补发店接收了原为原告的客户就推定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观点不能成立。故法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并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通过审理确认,对案件

7、法律事实的认定与一审一致,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吴某、缪某、周某构成对上诉人吴某商业秘密的侵犯,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四、律师点评在上一个案例中,我们分析了企业的哪些信息可以被纳入商业秘密范围进行保护的问题,那么,企业的哪些信息不可以列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呢?根据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于1997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在确认商

8、业秘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商业秘密主要是指制作方法、技术、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这些信息必须处在秘密和难以为公众知悉的状态;(3)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4)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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