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和离婚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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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的效力和离婚之法第一节婚姻的效力一、无效婚、可撤销婚(一)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可撤销婚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

2、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限制: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可撤销婚姻是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真实意思,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

3、自由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案例思考:家住江西的李霞(女)在广州被人贩子拐卖给陆丰市一山区农民赵某为妻,在赵某的强迫下,两人于1997年5月去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李霞原不想留在当地,后来觉得赵某对她好,又舍不得丢下孩子,想来想去,也就不走了。这样到了98年6月时,李霞还可以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该婚姻吗?2003年5月,女青年甲与乙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但乙向甲隐瞒了自己因盗窃被判徒刑的历史。甲与乙交往的过程中,风闻甲有盗窃前科,便向乙求证,被乙断然否定,并发誓赌咒自

4、己不可能偷窃。甲相信了乙,2005年12月20日,甲与乙登记结婚。婚后乙劣习难改又重操就业,因盗窃数额较大被公安机关逮捕。甲对乙彻底绝望,离婚的请求遭到乙的拒绝后,2006年5月10日甲以受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撤销与乙的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定:甲是在乙的欺诈下与其结婚的,但甲与乙的婚姻关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第二节中国离婚法律的发展历程一、传统的离婚法主要有七出、义绝、和离、违律为婚断离等。(一)七出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选择离婚制度,属于丈夫单方面享有的法定休妻权。只

5、有妻子出现了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多言、恶疾、盗窃等七种情形时,丈夫才可以休妻,否则任意弃妻要受到处罚。如果出现了法定情节而丈夫不休妻时,官府也不予以干涉。最早见于汉代的《大戴礼记》。"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据推测,汉律令中应该有七出之条,但目前可见的七出条文载于唐律中。1、不顺父母或不事舅姑按中国礼法,媳妇要绝对服从公婆,以婆婆的言行为标准,作婆婆的影子。如媳妇违反公婆的心意,即是芝麻小事,也可能被夫休弃。夫休妻有时完全依据父母的好恶,而非出于本意。2、无子生子立后,是古代婚姻的一个主要

6、目的。无子被出,视为理所当然。虽然妻不生子并不见得就是由于她的生理原因。《唐律》: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一下无子未合出之。慎氏者,毗陵庆亭儒家之女,三史严灌夫因游彼遂结姻好,同载归蕲春,经十余秋,无胤嗣,灌夫乃拾其过而出之,令渐归。慎氏慨然登车,亲戚皆临相送,妻乃为诗以决灌夫,灌夫览之凄然,遂为夫妇如初。慎氏诗曰:“当时心事已相关,雨散云飞一晌间。便是孤帆从此去,不堪重上望夫山”。------范摅:《云溪友议》卷一《毗陵出》。3、淫淫能乱族,妻子有不贞行为,乱了夫家的血统,所以列为出妻的一大理由。但在古代,丈夫

7、有时只是怀疑妻子有乱伦的行为,但没有证据,往往也提出离婚。唐《霍小玉传》:"李益对妻心怀疑恶,猜忌万端,竟讼于公庭而遣之,三娶率皆如初。"元代以后妻子犯奸,是对适用三不去的唯一限制。4、嫉妒妻子有嫉妒的心理,影响了丈夫娶妾、多妻,或引起妯娌、姑婆和婆媳不和。5、恶疾妇女有恶疾,不可与丈夫共“粢盛”。意思是说妻子得了严重的、不好治愈的疾病,丈夫不能和妻一起去祭祀祖先。6、多言儒家一直把妇言视为祸源之一。“勿听妇人言”乃使封建家规的格言。妻子对家事多言多语,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和睦。7、窃盗在中国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没有了财权,

8、甚至嫁妆都要归夫家所有。所以,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就是窃盗行为,违反了封建的"义"。“卫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积聚。为人妇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积聚,其姑以为多私而出之。其子所以反者,倍其所以嫁。其父不自罪于教子非也,而自知其益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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