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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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编号:温房字〔2012〕5号发布机构: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1-19字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各行业

2、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  1、《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2、《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3、有关表格及证明式样。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资金监管 通知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发附件1温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

3、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温州监管分局(以下简称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建立温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协调工作。协调小组要建立

4、定期协调机制,加强日常信息沟通,及时解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当

5、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若监督项目有开发贷款的,应在办理开发贷款的银行机构开立资金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附件1),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

6、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监管协议》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取得监管银行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申请表(一式

7、三份,见附件2);  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原件);  3、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材料齐全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天予以备案,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表》规定栏目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盖章后,返回两份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一份用于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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