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构建解决城市拆迁问题的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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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法律构建解决城市拆迁问题的机制探析:当前,我国城市拆迁存在诸多问题。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针对问题的原因,通过法律,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评估争议处理机制、房屋征收的司法程序、征收补偿标准、政府在拆迁补偿中的角色定位等方面构建一个新的利益平衡机制,可以有效的开展城市拆迁工作。  关键词:城市拆迁;存在问题;问题分析;利益平衡机制  :D92:A:1009-0118(2011)-05-00-02    由于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展,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全国许多地区均

2、对城市进行了大规模改造,使城镇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是,目前全国各大城市在建设工程中都碰到房屋拆迁难问题,以至于有些城市出现大规模的违法、强制拆迁引发群众事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拆迁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必将影响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最终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拆迁工作的不规范,使我们仿佛回到了规则文明前的蛮荒时代,这是对人类文明和尊严的挑战。  一、当前我国城市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强行拆迁,粗暴对待  主要表现在拆迁人没有和业主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拆除其房屋,致使其房屋和其他财产受到严重破坏,

3、甚至开发商动用了黑社会势力,强制居民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强行拆除居民的房屋等等。如2009年12月份北京市昌平沙河镇大洼村/小寨村拆迁丑闻。  (二)安置补偿不合理  拆迁人给予的补偿标准往往过低,尤其是近来各地房价涨幅较大但政府或拆迁人的补偿价严重脱离市场价,以深圳市龙城区奥体新城拆迁补偿价格为例,私房的补偿价格每平方米在3200—3500元之间,而当时中心城的二手房市场交易平均价格已达每平方米8000—10000元。  (三)政府部门建设规划不合理,不能解决被拆迁人就近安置的要求  目前全国各大城市未

4、调查统计近年建设中(尤其是政府建设项目)需要拆迁安置的房屋数量,并对安置用地进行统一规划、预留,这必将导致将来实行拆迁时难以落实被拆迁人安置房屋。  (四)居民希望个别情况能特殊考虑  由于拆迁房屋数量较多,涉及形形色色各类被拆迁人,有些业务从自己的特使情况出发希望拆迁方能考虑他们的合理要求,但拆迁人往往难以满足。  二、当前我国城市拆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态度粗暴;有的还动用黑社会势力,采用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引发了群众的不满

5、。  (二)有些地方的领导为了谋取政绩,不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大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了拆迁规划不合理,安置补偿不到位。  (三)一些干部不关心群众的疾苦,拆迁安置工作没有以保障群众利益为基本出发点。  (四)一些单位和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够重视,没有及时处理,直接造成了群众不满。  除了以上原因之外,我国目前在城市拆迁工作问题的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这也是造成我国城市拆迁问题另一层面的原因。存在误区主要有以下方面:  误区一:政府裁决是行政强制力干预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  我国《立法法》第

6、7、8条规定,涉及民事基本权利只能由基本法律来调整,而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合同法》规定,任何民事合同的订立,都应由合同订立的主体双方平等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同的一致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强迫他人制定合同。但目前的相关规定说,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不能达成协议时,交由政府裁决。这样实际是由行政强制力来干预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以行政立法方式安排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仅此一点,我们就可以说,目前正确规范拆迁的法规是缺位的。  行政权力的行使不是无限的,应该有一个限制

7、,有些领域是不能进入的,例如民事领域。用行政强制力去大规模调整民事权益的做法是不对的。强制拆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涉及到刑法对强迫交易是犯罪的规定。  误区二:司法权不应当为行政权服务  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是拆迁过程中使用得非常普遍的手法,而且这样就可以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谋利。所谓社会公益性是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更不能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而实际上是谋取商业利益。  司法权不应当为行政权服务,如果为实现它的利益而保驾护航,就会使强者愈强,弱者愈

8、弱,而起不到社会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权的行使应该导致对私权的保护,正如古罗马法典所说,哪里有权力哪里就需要救济。法国民法典专门有一个条款:“法官不得以法律无规定或者法律不明确为理由而拒绝裁判,否则构成不作为。”“不予受理”是没有法理根据的,即使法律规定不明确也不能作为法院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法院不能将民众应该得到的救济推给行政权去解决。  三、解决当前城市拆迁问题的机制构建  就拆迁而言,这个利益平衡机制至少涉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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