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导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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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导师制在学科劣势的不利因素作用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发展遭遇了诸多困难,而以就业为导向的导师制是改变目前困难现状的出路。以就业为导向的导师制的实施,将有效改善独立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资源匮乏、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上的偏差的状况。为保证以就业为导向的导师制有效实施,应从导师的遴选、配给时间、导师与学生的双向选择、导师的职责与指导方式以及导师制评价与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制度规范。一、我国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独立学院在逐年普及的同时,大学生的整体素养包括专业能力与独立思考能力等却有逐渐下降的趋势。这就产生了一种尴尬的现象:一边是源源不断的

2、毕业生需要就业,而另一边却是企业在抱怨无可用之人。这样的矛盾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更为尖锐。因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一直都是较难就业的一个专业学科,这就提示我们要对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对于独立学院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首先,从学校招生方面看,很多独立学院都设置了法学专业,以致于每年我国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招生数量庞大,但高校教育资源却相对紧缺,这就使得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质量低下的问题日渐突出。其次,在法学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方面,我国大部分开设法学专业的独立学院对法学本科教育中课程的开设都是要求学生必修14门法学核心课程,选修若干其他部门法课程,导致学生对专

3、业课的学习较为粗浅,是“蜻蜓点水式”的泛泛而学,不能形成一个系统。最后,在辅导员设置方面,独立学院中大多数的辅导员是不授课的,只是在生活上对学生进行指导。辅导员个人的精力有限,很多时候并不能对学生如何合理安排生活与学习起到真正的引导作用,这让很多刚入学的学生变得无所适从,不清楚大学期间如何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与生活,既造成了日常生活的紊乱,也影响了对专业知识的学习。这些问题都是导致法学专业学生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二、在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中全面推行导师制的必要性1、有利于实现对独立学院法科学生的个性化辅导“传统的高等教育是单向的知识传递,以相对封闭的、静态的和单一的标准要求、评价和

4、衡量学生,培养出来的学生都是统一规格的,综合素质、实践能力不强,缺乏创造和创新能力。”但现代社会需要专业基础扎实、素质全面、具有科学创新精神的人才,因此,应改革人才培养和管理模式,因材施教。设置本科生导师制度,可以打破以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学与指导分离的教学模式。给本科生确定导师后,导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利用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对学生选课、选择专业方向以及学习方法、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进行指导。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与掌握,也有利于对不同专业方向感兴趣的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实现个性化的培养与辅导。2、有利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2011

5、年底,基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考量,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后,有专业老师对学生进行指导,有利于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有利于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更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从而培养出优秀、卓越的法律人才。这样使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运用能够很好地结合起来,具备成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3、有利于实现现代大学教

6、育的目的现代大学以学术独立、思想自由著称,因此,高等教育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文化水平,更要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可以说,现代大学教育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让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即通过大学本科阶段的教育使学生能够掌握一定的专业领域的知识,能够从专业角度去思考问题。二是培养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即要求通过大学本科阶段的学习,学生能够独立地思考和处理问题,掌握科学、合理的学习方法。大学本科四年的法学教育要求学生不仅要具备法学专业知识,而且要有独立思考能力。但对于刚刚踏入大学校园的大学生而言,让他们独自去学习以前从未接触过的法学专业方面的知识是较为困难的。再者高中阶段的应试教育都是被动地接受知

7、识,大学一开始就要求他们独立地思考问题,也让很多大学生无所适从。因此,在本科阶段推行导师制,有利于实现现代大学教育的目的。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导师制的构建1.建立合理的导师遴选与管理机制在校内导师的遴选上,但笔者认为,校内导师的选择不应有职称的限制。一则是因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高级职称者人数不多,二则本科生导师不同于硕士生导师,其更多地是予以学习方向和方法的指导,而刚刚毕业的年轻教师在考研、公务员考试和学习方法指导方面甚至比具有高级职称的老教师更有经验。因此,在校内导师的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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