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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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2013年10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属于劳动合同的是()。A.加工承揽合同B.录用合同C.借调合同D.承包经营合同2.依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可以不安排劳动者休息。A.元旦B.重阳节C.国际劳动节D.国庆节3.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修改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期限。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B.每年至少调整一次C.每年最多调整一次D.每两年最多调整一次5.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能不包括()。A.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B.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管理本企业有关事务C.工会组织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D.工会组织工人罢工6.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A.15天B.30天C.45天D.60天7.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十五日B.一个月C.二个月8 D.三个月8.(),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A.被依法宣告破产的B.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C.被吊销营业执照的D.被责令关闭、撤销的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B.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C.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D.国家不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10.我国男性公民的劳动年龄通常为()周岁。A.16-60B.16-55C.18-60D.18-551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A.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担任B.工会代表担任C.职工代表担任D.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1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A.可以B.不必C.应当D.不得附:参考答案123456789101112BBCADDBBCADC二、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A.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B.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C.领取生育津贴的时间与生育产假相一致D.受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E.对户籍有限制2.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劳动合同制的新内容?()A.认定劳动关系的新规定B.强化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C.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D.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的三年规划E.强化用人单位的契约义务8 3.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A.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B.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C.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D.当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受理机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原因,并且受理机构必须作出答复E.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劳动者行使请求争议处理权,而处理机构又不依法受理,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B.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400%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D.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E.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5.2005年5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下不属于该通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定的选项是()。A.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B.规范履行劳动合同行为C.完善劳动合同内容D.完善劳动合同形式E.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6.以下有关职业病说法正确的是()。A.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B.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C.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D.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E.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7.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组成。A.职工代表B.劳动行政部门代表C.工会代表D.用人单位代表E.仲裁机构代表8.下列属于狭义的社会保险的范围的是()。A.疾病保险B.工伤保险C.储蓄保险D.补充保险E.失业保险9.下列有关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件中,说法正确的是()。A.达到合法的劳动年龄B.具备完全行为能力C.具备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应的劳动能力D.具备限制行为能力即可E.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订立劳动合同8 附:参考答案123456789ABCDABDABCDEAEBDABCDEACDABEACE三、名词解释1.集体协商解答:集体协商又为"集体谈判"。按照198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就集体谈判的特征及内容作了概括的表述,是指单个雇主、雇主群体或组织同单个或者若干工人组织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过程。在我国,集体协商就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企业团体就劳动问题而进行交涉的一种方式。2.劳动者解答: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都是劳动法所调整和主体范围。3.民办非企业单位解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法律依据是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4.疾病津贴解答:是对受保人因疾病中断工作而给予的帮助。疾病津贴的金额按受保人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发给,一般规定为受保人工资的50%-75%。但大多数国家的疾病津贴金额法律一般明文规定最高限额,或者间接规定缴纳保险费和享受疾病津贴待遇的收入最高限额。5.劳动安全规程解答:劳动安全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和消除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工作环境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6.专项集体合同解答: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增加了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明确企业与职工可以就劳动关系某一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7.失业保险解答: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8.最低工资解答:8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9.生育保险解答: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10.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解答: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我国劳动法及劳动保护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需要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工和未成年工本身特点所决定的。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特点都与男子有很大的差别。妇女有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等生理阶段。如果在劳动中对妇女的这些情况不加以保护,不仅会影响女职工本身的安全和健康,而且还会影响下一代的素质。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成熟,正处于过渡时期。如果在劳动中对他们的这种情况不加保护,也会影响他们身心的正常发育和身体健康。11.劳动争议解答:劳动争议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之间,因为劳动问题所引起的争议,都可以叫劳动争议。12.试用期解答: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目的在于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确定用人单位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通过双方对彼此的情况作进一步了解,做出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决定。四、简答题1.简述养老保险的作用。解答:基于养老保险的固有含义和特征,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作用。1.养老保险的首要作用就是使劳动者老有所养,保证劳动者在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之后能够获得一定生活保障。这样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期间就能安心工作,不必为老年生活而犯愁、奔波,从而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2.养老保险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养老保险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能使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和退休期间的收入达到合理分配。劳动者有从事劳动的义务(权利),当然在退休后也有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因劳动者在劳动期间创造了物质财富,不但在劳动期间要获得工资等形式的收入,而且在解除法定劳动义务后也应获得生活补偿,这就是养老保险的基本作用。3.养老保险具有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养老保险保证了劳动者解除法定劳动义务后的基本生活,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从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4.养老保险具有保障社会安定的作用。每个劳动者都很关心自己的老年生活保障,如果每个劳动者在老年都能获得可靠的生活保障,则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的安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2.如何理解劳动者的劳动义务?解答:8 劳动义务是指劳动者依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提供劳动力,从事实际劳动并如期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义务。劳动义务,与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相对应,是劳动者承担消一项最核心的义务。劳动关系的产生目的,在于实现劳动过程,而劳动过程的实现,以劳动者从事实际劳动和完成工作任务为中心。劳动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要求劳动者都必须依约定或规定从事实际劳动。即对劳动义务在形式上的一种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必须完成工作任务。即对劳动义务在内容上的一种要求。这种劳动义务从形式到内容上的统一,是我国《劳动法》贯彻效率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我自《劳动法》在劳动义务规定方面的一大特点。劳动者只有完成劳动义务,才能使整个劳动过程得以延续,生产得到发展。同时,这也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前提,劳动者只有完成其劳动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3.简述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的因素。解答:(1)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要遵循"两低于"原则。所谓"两低于"原则,也就是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实行这一原则,是保证在宏观上实现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基础。(2)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也是影响工资分配的因素。企业由于行业、生产、经营等特点的不同,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有时会有很大差异。即使在同一时期、同一区域,企业的工资水平及其分配也会有所不同。(3)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也决定着企业的工资水平,因为企业只有提高劳动生产率,才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增加内容,以便答案内容更全面。(4)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还要考虑劳动就业状况的变化,并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规定。五、论述题1.论述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解答: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或私营业雇主,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两个单位之间有关劳务输出输入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该单位的一名职工,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即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有获得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的权利,相应地有完成其劳动行为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组织管理劳动者,使其完成约定的劳动行为,当然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提供生活福利。3.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过程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两大要素组合的过程,也是劳动者智力与体力发挥的过程。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正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组合的考察期,目的是使这两大要素实现最佳组合,取得最佳劳动效果。48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劳动力有本身再生产的特征。劳动合同订立时不仅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果职工因年老、疾病、工伤、残废、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中断劳动可能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时,用人单位不仅要负担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待遇,而且要对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过程是一个复杂的体能与智能发挥的过程,有的劳动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动在间接地实现价值;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能衡量,有的劳动成果则需要一定时间才能看到。因此,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过程得以实现。2.试论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二)的内容。解答:答题要点如下(考试时需展开论述)。一、明确劳动权益的保护期间二、扩大劳动权益的救济渠道三、增加追讨欠薪的新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农民工可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将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无疑为农民工追讨欠薪又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注意到新的"途径"所设定的前提条件,即首先是必须持有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其次是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四、确立劳动合同的优先效力五、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3.如何理解"男女就业权利平等原则"?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劳动法》就业促进方面,表现为男女就业权利的平等。我国《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岗位,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妇女是一支重要的劳动力资源,但妇女由于自身生理、身体及心理素质方面的原因,就业机会和从事职业的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较男子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女性特殊的生理及身体条件,有很多劳动不适应;妇女生育补偿社会化程度低,致使企业不愿意招收女工;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低,妇女在双重负荷下参与竞争,使竞争力减弱。这些都增加了妇女劳动者就业的难度。因此必须对妇女就业给予保障,才能使妇女享受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依据男女就业权利平等原则,用人单位必须做到:(1)向妇女劳动者提供与男性劳动者均等的就业机会,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招用。对于不"适合妇女从事劳动"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理解,不能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2)不得提高妇女劳动者的录用标准。六、案例分析题8 1.1995年8月,某电子器材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将原来的等级工资制改为岗位技能工资制,工资形式也由原来的计时工资改为计件工资。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工洪某九、十两个月因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而未能完成计件任务,不仅没有拿到质量奖金,而且工资也比原来少了20多元。洪某对该厂工资分配方案提出意见,认为自己不适合按计件工资工作,要求厂里发给自己原来的工资报酬,被厂方拒绝。洪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问题:洪某的主张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解答:不合理。因为用人单位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工资分配自主权是市场经济体制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包括:1.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劳动力供求关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2.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特点,采用适用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3.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企业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4.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增加生产、扩大经营、降低物耗等合法途径取得资金来源增加职工的工资。本案电子器材厂将等级工资制改为岗位技能工资制,将计件工资改为计时工资,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行使工资分配自主权,因此洪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2.某工贸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共有职工30人。职工进入公司时,均签有书面协议,协议约定:鉴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可能随时解散,为更加切实保护职工利益,避免资金流出企业,公司给每位职工以高工资,月薪不低于4000元,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则不再缴纳。2000年4月,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了该工贸公司未给职工办理任何社会保险,遂责令该公司在1个月内补办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工贸公司则以职工同意不办理社会保险,签有协议为由,拒绝执行劳动部门的命令。经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宣传讲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该工贸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迅速为职工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问题:劳动部门的命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解答:劳动部门命令的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社会保险费的分担方式。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可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根据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分担方式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多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国家三方共担,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也有劳动者不需分担费用的,如工伤保险。可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3.2000年8月,周某、王某被某制衣厂录用。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300元,试用期满转正后月工资600元,二人的工作岗位均为缝纫车间的车工。招工时,制衣厂为避开劳动部门的检查,在招工简章中未列任何收费条款。待周某、王某签约进厂时,厂方却告知每人需交2000元培训费方能上岗,否则待岗且分文不发。周某、王某想到工作来之不易,于是便想方设法东挪西借各自凑齐2000元交给厂方,才被获准上岗。工作2个月后,周某、王某发现工厂并不像招工简章所讲得那么好。不但每天加班4个小时,不发一分钱加班工资,还克扣工资,每月仅发150元,余下的钱被告知等厂里账上有了钱再补发。周某、王某随即向厂方提出解除合同,补发所欠工资和加班工资,退还进厂上岗时交纳的每人2000元的培训费。制衣厂以周某、王某二人尚未干满合同约定的38 年期限为由,拒绝退还培训费。周某、王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制衣厂退还培训费、补发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周某、王某主张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解答:合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而不是由职工个人负担,尤其不是将收取培训费作为录用职工和让职工上岗的前提条件。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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