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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艺文书香和纪录片文化活动推广补助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艺文书香及纪录片文化活动推广补助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8-28【正 文】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艺文书香及纪录片文化活动推广补助办法 第1条 本会为营造良好艺文发展环境,推展书香文化及保存影像文化资产,特依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订定本办法。但本会其他法规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2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已立案之艺文团体、基金会或其他经立案之团体。 第3条 补助项目分为艺文推广、书香文化推广及纪录片推广。 前项补助为软体文
2、化活动,不包括硬体建筑及设备。 第4条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者,得申请艺文推广补助: 一各类文学奖。 二节庆艺文活动。 三台湾现代文学作品外译出版及相关交流活动。 四灾区心灵重建艺文活动。 五弱势语文推广活动。 六其他相关艺文活动 第5条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者,得申请书香文化推广补助: 一读书会领导人、故事妈妈等相关人才之培育。 二书香资讯刊物之出版推广活动。 三书香网站建置及推广活动。 四书香演讲、座谈或研讨会。 五灾区心灵重建书香文化
3、活动。 六国际及两岸书香文化交流推广活动。 七其他相关书香文化推广活动。 第6条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者,得申请纪录片推广补助: 一文化纪录片之制作、推广。 二参与国际性纪录片之影展及会议。 三影像文化资产保存、修护及资料搜集出版等活动。 四国际及两岸纪录片交流推广活动。 五其他相关纪录片推广活动 第7条 前三条申请者应填写补助经费申请表及计划书各一份,计划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计划名称 二计划目标 三计划执行之期程 四计划进行之方法
4、 五计划执行之进度 六经费需求表 七经费来源 八人力编制 前项申请书表至少应于活动开始二个月前提出,以邮戳为凭,逾期者不予受理。申请案件未依规定提出者,得请其于一周内补正,未补正者,退回其申请。 第8条 同一申请者全年至多补助三案,总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壹佰贰拾万元。但活动内容对整体文化发展有重大助益者,不在此限。 第9条 受理申请后,由本会依公开公正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得征询相关专家学者意见。 本会对于依本办法所提之申请,其处理期间为二个月,必要时得于原处理期间之限
5、度内延长之,但以一次为限。 第10条 本会个案之实际需要,得采一次或多次拨款。采多次拨款者,本会得要求提阶段性成果报告。 受补助者应于计划执行完毕后三十日内检具原始支出凭证及成果资料,送本会核销。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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