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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协助奖励或补助文化创意事业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從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 文化創意事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提供相關協助、獎勵或補助 :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前項文化創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2、。 二、公司淨值為負值。 三、申請之日前三年內,曾有違反協助、獎勵或補助相關法令、約定或條件之紀錄。 四、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協助、獎勵或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第三條 本會得優先就下列產業活動,提供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辦理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之育成與輔導。 二、鼓勵優秀人才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創業。 三、拓展國際市場、建立自有品牌,包括培植文化創意產業優秀人才、打造自有品牌 走向國際、輔導文化創意產業提升自有品牌包裝精緻、行銷國際之能量。 四、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文化創意聚落。 五、鼓勵直轄市
3、、縣(市)政府整合地方資源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六、協助業者參與國際文化創意產業會展、博覽會。 七、補貼中小型文化創意產業貸款利息。 八、其他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發、生產、行銷、推廣、授權等產業活動。第四條 本辦法所定協助之方式如下: 一、取得信用保證。 二、取得融資貸款。 三、顧問輔導。 四、諮詢服務。 五、其他文化創意事業所需之協助。第五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或獎牌。 三、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四、發給獎金。 五、其他獎勵方式。第六條
4、本辦法所定之補助方式如下: 一、經費之全部或部分。 二、貸款利息之全部或部分。 三、相關稅捐之全部或部分。第七條 文化創意事業向本會申請協助、獎勵或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證明。 二、營運概況說明。 三、申請事由。 四、執行說明。 五、經費、預算明細。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第八條 申請補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5、 六、經費分配;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條及前項文件或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會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處分。 第九條 本會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業界人士辦理協助、獎勵及 補助案件之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 四、對整體產業之影響。 五、文化與科技跨界結合之程度。 六、地方特色之提升。
6、 七、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之促進。 八、文化藝術普及之促進。 九、國際潮流之符合。 十、其他本會規定之事項。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已協助、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 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一、申請案有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三、未經本會同意,逕予變更原定計畫。 四、對於協助、獎勵或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五、違反本會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第十一條 適用本辦法之補助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權利,除法令另有規定
7、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 歸屬文化創意事業所有。 前項歸文化創意事業所有之研發成果,本會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文化創意 事業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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