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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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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法论文关于邮政法的论文:新《邮政法》视角下的邮政专营改革及焦点问题研究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对与邮政改革过程中十分重要的邮政专营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我国邮政行业的发展历程的概括,对国外邮政改革发展的经验的总结,提出了对于解决邮政专营问题的建议。关键词邮政专营邮政改革标准邮政专营权是邮政企业的一种“特权”,于2009年4月24日通过,10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的“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和“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就是邮政专营的体现。这
2、部法律对于在其修订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邮政专营范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而是采取了回避的方式,将这块“烫手的山药”丢给了邮政法实施细则。但是邮政专营的确定及范围的大小不仅关系到民营快递企业的“生死”,也是民营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分歧的焦点所在。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导致邮政专营的范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民营快递企业的前景不容乐观,邮政行业也缺乏稳定发展的基础,所以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找到一个方法确定邮政专营的范围,平衡双方利益,化解这一矛盾。一、我国邮政行业发展的历程及现状我国邮政行业的发展经历了由最初的邮电一体化到邮电分营再到2007年成立新的国家邮政局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这一改革过程中邮政企业
3、经营范围在不断缩小的同时也从一个垄断经营的主体变成了不具有优势的竞争主体。在民营快递企业大量涌现的今天,邮政企业由于自身投递系统的原因在效率上不及民营快递企业而在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在新《邮政法》的修订过程中,邮政专营范围的划定就成了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之间竞争的转折点,双方都想利用这一契机为自己扩大业务找到法律的依据,所以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快递企业希望彻底取消邮政专营合法地接手信函业务,与邮政企业公平竞争以维持自己的生存并寄希望于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而邮政企业则希望扩大专营范围从而为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独占一部分市场获得法律上的依据。而消费者只是希望通过改革可以获得更加高效、
4、方便、周到的服务。由于各方尤其是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所以新《邮政法》不得不选择了回避,但是这样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不利于邮政企业和民营快递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回避只能让问题越来越严重,解决问题才是关键所在。二、其他国家的邮政专营范围对我国改革的启示目前其他国家对于邮政专营的规定有不同的方式,一是通过重量规定邮政专营的范围。如美国设定的专营范围是200克以下,根据欧盟的相关指令,公营邮政局可以对50克以下的邮件进行完全或部分的垄断。专营范围之内由邮政企业专营,范围之外的邮政企业和民营企业公平竞争。二是通过价格和重量的标准对专营进行保护
5、。澳大利亚邮政法规定:邮政的专营范围是250克以内的邮件,其它公司若有经营,则必须制定比邮政企业高4倍的资费标准。意大利邮政法规定:不论是否为快递邮件,重量不到350克、价格不超过6000里拉的邮件均属邮政专营业务的范围。还有就是利用投递信箱来保证专营,美国的家庭信箱也是保障邮政专营的一种方式,因为私人投递组织是不可以投递的。虽然大部分国家都经过了以重量为标准的阶段,但是,单一的重量作为标准给一部分人提供了“钻法律漏洞”的机会,因为人为的增加重量以逃避专营是十分简单的。而且民营快递企业称,如果专营范围划分的不合理,那么将会有一大批民营快递企业死掉。例如规定150克或100克的信件快递
6、由邮政快递企业专营,将造成从事异地快递的民营企业失去30%至50%的业务量而面临经营困难或倒闭,同城快递将会面临全部倒闭,由此造成40多万人失业,企业现有资产将付诸东流。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邮政专营同时就意味着失去一定的效率,因为与民营快递企业相比邮政企业的速度和服务确实有待提高。民营企业可以上门服务,同城可以在当天送达,在大城市之间还有午收晨到和晚收晨到的业务,而邮政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所以,为了邮政企业的利益而置民营快递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顾,也不是明智之举。而有观点所称的我们可以效仿欧盟规定的50克以下可以垄断经营。同样不适合我国的情况,因为首先,我国的专
7、营并不是垄断,垄断是获取高额利润的一种方式,而专营是为了实现高效。便捷的服务而采取的一种方法。其次,邮政企业称,专营是为普遍服务提供保障,一封普通的信件如果算上浆糊,邮票,应该是要超过20克了。如果将专营的范围划定为50克以内,其实信件的重量也只有30克左右,这一范围能否为普遍服务提供保障是值得考虑的。所以确定单一的重量标准并不是发展趋势。重量加资费标准是规定某一重量或数倍于当前普通信件邮资的双重标准作为信件专营范围,一方面遏制部分民营快递企业在经营信件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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