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规范美德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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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西方规范美德伦理学20世纪末和本世纪初以来,许多西方哲学家开始较系统地研究美德伦理学,并将能够给我们提供行动规范、指导我们行动的美德伦理学称做“规范美德伦理学”。他们的目的是反驳对传统美德伦理学的批评(即美德伦理学只是以行动为基础的功利主义和以义务为基础的义务论的补充,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试图说明美德概念的第一性(primacy),并从中发展出像效果主义和义务论那样可以运用的道德规则或原则。他们希望将美德伦理学发展成为足以和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相抗衡的规范伦理学理论。本文拟对当代西方规范美德伦理学的研究近

2、况作一综合性的评介。一、对规范美德伦理学的责难西方哲学家对规范美德伦理学的责难主要有两点。第一,规范美德伦理学依赖效果主义、义务论或者其他的伦理学理论,理论上没有自己的独立性。罗尔斯(JohnRaorallyFrankena)赞成上面提出的第一种责难,但他认为美德伦理学可以为行动提供指导原则。他认为美德不仅能为人们的行动提供行动动机,也能提供正确行动的指导原则,因为为了理解和定义美德,我们都会诉诸某些相应的规则或原则。比如,为了理解和解释什么是公正的美德,我们可以诉诸公正(正义)的原则。作为美德的公正不过是

3、遵守公正原则或规则的心理倾向。每一种美德都有一个相应的行动规则,这就是作为人的心理状态的美德何以能够指导人们行动的原因所在。但弗兰肯纳认为离开了规则(原则)或行动后果(也可以表达为原则),我们无法确定美德是什么。因此,道德规则是第一性的,而美德是从属的、第二性的。按照一般规范美德伦理学理论,一个行动是道德的,当且仅当,它是一个有德之人的行动。弗兰肯纳认为问题是怎样定义一个有德之人?一个有德之人就是一个具有美德之人,而美德的定义又离不开原则或行动后果。依据原则和行动后果,美德伦理学理论可以分为三种:利己主义、

4、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美德论。利己主义美德论认为,美德是最有利于其拥有者的利益的品性,或者说,精打细算和小心翼翼地照顾自己是一个人基本的美德(cardinalvirtue)。功利主义美德论认为,美德是有利于大众幸福的品性,或者说,仁慈是最基本的美德,其他美德都由此而来。义务美德论认为,美德并非仅仅是实现非道德价值的工具,它们有自身的价值,因此,除了自利和仁慈之外,还有诚实、公正等基本的美德。由于弗兰肯纳认为义务都可以表达为原则,而功利主义又可以表达为功利义务或功利原则,可以合并到义务美德论中去,又由于利己主义理论

5、本身的缺陷,因此,他认为义务美德论最为合理。®弗兰肯纳也强调了培养美德的重要性。他认为仅仅遵循规则是不够的,因为这种遵循并非必然出于道德的理由,很有可能出自非道德的理由,而出自非道德理由的遵循在道德上是不完满的,是缺少道德价值的。而且,由于道德只能提供初始规则,而非实际情况下的实际规则,因此,我们不可能满足于初始规则的文字,我们需要培养美德的心理倾向,它们能使我们在规则彼此冲突时选择恰当的行为。此外,一个人不能遵守规则可以有很多理由,比如,不了解情况等。道德应该考虑到这些例外。道德评价不可能仅仅依据一个人是

6、否不折不扣地遵守了道德的规则来判断。所以,道德不可能过于强调规则的遵守,道德要求和道德评价始终可以强调的是美德,是遵守规则的意愿,而不是遵守规则。所以,义务论应该给美德留有一席之地。®三、谢勒:美德并非仅仅是遵守道德规则的心理倾向弗兰肯纳认为美德不过是遵守道德规则的心理倾向。谢勒(WalterSchaller)称这一观点为标准观点,它包括:(1)道德义务都可以表达为行动的道德规则;(2)美德不过是遵守这些规则的心理倾向;(3)因此,美德只具有工具价值。标准观点认为不管一个人是否有相应的美德,都一样可以并且应

7、该遵守道德规则。比如,一个缺少诚实美德的人也可以遵守反对说谎的规则。因此,美德的核心就是遵守道德规则的心理倾向。美德的价值仅仅在于可以成为道德规则所要求的道德行动的动机,没有道德规则或所要求的行动,也就没有美德的价值。®谢勒认为标准观点不成立。他认为美德有自有价值,至少一部分美德,如仁慈、感恩和自尊等,无法解释为遵守道德规则(或义务)的心理倾向。他的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仁慈、感恩和自尊这三种义务最好理解为要求人们培养相应的美德,而不是要求遵守道德规则的义务。比如,乐善好施(beneficence)如果理解为

8、道德义务,如果不是一种超道德要求的(supeierogatoty)义务,似乎可以表达为:我们应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但当我们想将这种义务确切地表达为行动的具体道德规则时,困难开始出现。如果我们将其表述为“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人”显然,这条规则超出了道德的要求。我们也可以将其表达为“尽可能地帮助他人但怎样判断我“尽了可能”是一个非常难以确定的问题,因为我可以“尽可能”将所有的钱除了必要的生活费用外,都用来帮助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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