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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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MBA智庫]什麼是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簡稱分稅制,是指將國家的全部稅種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藉以確定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入範圍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其實質是根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確定其相應的財權,通過稅種的劃分形成中央與地方的收入體系。它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推行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模式。[編輯]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具體內容[1]  (一)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的劃分。  根據現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劃分,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地

2、區發展、實施巨集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具體包括:國防費,武警經費、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級行政管理費,中央統管的基本建設投資,中央直屬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製費,地質勘探費,由中央財政安排的支農支出,由中央負擔的國內外債務的還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級負擔的公檢法支出和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等各項事業費支出。  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具體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費,公檢法支出,部分武警經費,民兵事業費,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製經費,支

3、農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經費,地方文化、教育、衛生等各項事業費,價格補貼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中央與地方收入的劃分。  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巨集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共用稅;將適合地方徵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並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稅收入。具體劃分如下: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關稅,海關代徵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

4、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上交利潤等。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除1993年地方已經負擔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交中央基數外,以後發生的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交利潤,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的農業稅(

5、簡稱農業特產稅),耕地佔用稅,契稅,遺產和贈予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  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包括: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大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證券交易稅,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  (三)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的確定。  為了保持現有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達到改革的目標,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和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情況,核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

6、收入數額(即消費稅+75%的增值稅-中央下劃收入)。1993年中央凈上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保證現有地方既得財力,並以此作為以後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基數。1994年以後,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平均增長率的1:0.3繫數確定,即上述兩稅全國平均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增長0.3%。如若1994年以後中央凈上劃收入達不到1993年基數,則相應扣減稅收返還數額。  (四)原體制中央補助、地方上解以及有關結算事項的處理。  為順利推行分稅制改革,1994年實行分稅制以後,原體制的分配格局暫時不

7、變,過渡一段時間再逐步規範化。原體制中央對地方的補助繼續按規定補助。原體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體制類型執行:實行遞增上解的地區,按原規定繼續遞增上解;實行定額上解的地區,按原確定的上解額,繼續定額上解;實行總額分成的地區和原分稅制試點地區,暫按遞增上解辦法,即按1993年實際上解數,並核定一個遞增率,每年遞增上解。  原來中央撥給地方的各項專款,該下撥的繼續下撥。地方1993年承擔的20%部分出口退稅以及其他年度結算的上解和補助項目相抵後,確定一個數額,作為一般上解或一般補助處理,以後年度按此定額結算。[編輯]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1

8、]  (一)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係,調動兩個積極性,促進國家財政收入合理增長。既要考慮地方利益,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適當增加中央財力,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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