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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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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项目协议书甲方:武汉大学研究生院乙方:(获资助博士研究生)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户籍所在地):;现住址;丙方:(乙方所在培养单位)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境)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为加快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赴(国家或地区)(留学高校)(专业)留学,留学期限为个月,具体时间为年月日到年月日。第二条甲方承担如下义务:1.为乙方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支持。2.
2、向乙方提供三个月的生活补贴,超出时间的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不足三个月的,以实际出访时间计算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元/月。第三条乙方承担的义务:1.保证完成所制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2.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在外研修期间不得更改研修身份、期限、单位和计划,不得改变国籍或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3.乙方留学期间应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购买整个在外期间(如出访时间有延长的,必须购买保险至回国日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各种保险,并保存相关发票作为回国获得资助的必要凭证之一。如未按要求购买保
3、险或不能提供相关发票等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学校不负责乙方在外期间的任何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4.乙方需主动与丙方保持联系,并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向丙方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如遇到问题需及时与甲方和丙方联系。5.留学期间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6.回国前,应完成《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评估表》并请外方导师在《评估表》上填写意见。回国后,由中方导师在《评估表》上根据乙方研修总结及外方
4、导师评估意见签署考核结果,并由培养单位签字盖章。7.应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做一场公开学术报告或组织一次学术沙龙,并将相关材料(如讲义、PPT、照片等)交研究生院备案。8.回国时间应为2017年12月15日之前,乙方逾期未归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被资助资格。9.2017年12月20日前乙方应持护照、《评估表》、学术报告(或学术沙龙)相关材料和保险等相关票据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及报销等手续。10.原则上,乙方在校期间不得再申请学校的其他公派资助项目(含国家公派留学联合培养项目、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等)。第四条乙方因故不能按期返校,应提前1个月向丙方提出
5、申请,由丙方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可延长研修期限(乙方只能申请一次且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学校不再提供任何资助,擅自延期者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第五条乙方在发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专项经费资助”,且资助对象的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第六条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中的任一条,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撤销对乙方的资助。第七条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甲方(盖章)乙
6、方(签字)丙方(签字盖章)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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