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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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职能转变的需要,充分发挥工商所的职能作用,提高工商所执法办案效率,降低执法办案成本,规范工商所行政处罚权限,现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28号令),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各县区工商局所辖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工商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坚持处

2、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行政指导等方式进行规范;(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个体工商户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列》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二)对违反《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列》的行为;(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

3、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第五条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一)警告;(二)罚款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含5000元);(四)没收价

4、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非法财物。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但累计罚没款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第六条工商所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扣缴、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第七条县区工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直接以县区工商局的名义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累计罚没款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第八条县区工商局不得委托工商所直接以县区工商局的名义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累计罚没款物总额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提供虚假登记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三)公司逾期未参

5、加年检的;(四)商业贿赂行为;(五)违反直销监管法规的行为;(六)县区工商局无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县区工商局不得委托工商所直接以县区工商局的名义实施扣缴、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he"governingforthepeople","Nomattertheinterestsofthemasses"conceptunderstandingisnotinplace.Thespecificworktreatswiththedeployment,afewleadingcadrescomplainthatworkistoocomplicated,toomuchrespo

6、nsibility,thepressureistoolarge,toomuchemphasisonthedifficultyofthework.Forexample,noncoalmine第九条工商所以自己名义或直接以县区工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立案由工商所所长批准。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和扣留、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处罚决定批准签发由工商所所长做出。案件核审由工商所法制员负责。法制员不得核审本人主办或参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十条工商所以自己名义或直接以县区工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在立案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值较大,拟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累计罚没款物总额可能超过本规定

7、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处罚额度的,则立案应当由县区工商局负责人批准,已经立案的应当报县区工商局负责人补办立案批准手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和扣留、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处罚决定批准签发也应当由县区工商局负责人做出。案件核审应当由县区工商局法制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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