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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来源:桂林日报 2009-01-01 专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
2、持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管理措施等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条件成熟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参保居民的门诊统筹(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大病等医疗支出。 第四条成立由市人
3、民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残联、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公安、人事、编制等部门以及城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以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成员单位职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统筹基金的运行管理,要严格财务管理,按时结算和拨付医
4、疗费。 (二)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的编制和调配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建设专项经费。物价部门要健全、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四)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工作,并做好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卫生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5、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 (七)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宣传、参保登记和缴费等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居民的身份认定并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 (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并提供相关认证资料。 (十)公安部门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负责城镇居民户籍认定的相关工作。 (十一)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承办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变
6、更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IC卡发放等工作。负责辖区参保居民的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由市本级和县(区)人民政府负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补助资金分别由市财政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要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同级人民
7、政府解决。 第八条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启动和实施。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学校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增配工作人员,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医保管理人员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办公等相关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下列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桂林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称
8、“成年居民”); (二)在本市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