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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试行)(2005)》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广西水功能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功能区,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和地方人民政
2、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有关成果,其内容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现状水质、功能及保护目标等。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一级区包括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二级区在一级区的开发利用区中进行划分,二级区包括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和保护的依据。 第四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自治区水功能区的划分,并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分技术细则》。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左江、右江、郁江、红水河、桂江、黔江
3、、浔江、西江、南流江、柳江、贺江和其他跨设区市的江河以及大型湖库的水功能一级区的划分以及直管河段和湖库水功能二级区的划分。国际河流和跨省的河流、湖库的水功能区按照国家或流域机构的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功能二级区和其他江河、湖库等地表水体的水功能区,由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组织划分。 第五条 自治区划定的水功能区,经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意见,并报流域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一级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其它水功能区划,经征求同级
4、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所划定的水功能区必须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为依据,下一级水功能区划服从上一级水功能区划,其它的专业规划所涉及水功能区的,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或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 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
5、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科学论证,提出水功能区划调整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自治区水功能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管辖范围及管理权限,对所属辖区内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以下水功能区实施监督管理: (一)左江、右江、郁江、红水河、桂江、黔江、浔江、西江、南流江、柳江、贺江等干流和大型湖库的水功能一级区; (二)其他跨设区市江河的缓冲区;
6、 (三)清水河大明山自然保护区、贝江融水九万大山自然保护区、运江源头大瑶山自然保护区、乔建河大新-隆安保留区、武鸣河大明山自然保护区、明江上思十万大山水源林保护区、桂林源头猫儿山自然保护区、甘棠江灵川源头水保护区、贺江富川源头水保护区、防城河防城十万大山水源保护区、资水资源源头水保护区、灌江灌阳源头水保护区等。 第八条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辖范围在水功能区的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标志牌内容包括:河流(湖库)名称、水功能区名称、水功能区的起始断面和终止断面、水功能区河长或湖库面积、水质保护目标
7、和代表断面、立碑时间及管理单位等,标志式样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制定,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经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目标,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在进行河道管理、取水许可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水污染防治管理时,应将水功能区及其保护目标作为审批等管理的依据。 保护区内禁止采砂、淘金、设置排污口等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活动。 保留区作为今后开发利用预留的水域,原则上应维持现状。 在缓冲区内进行对水资源的质和量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区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开发利用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使用功能。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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