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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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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教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规范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以及学生进行创新实验的教学科研实体和创新实践基地。第三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国家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条例、法规。根据学校的规模与发展,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积极开放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以及学生技能
2、训练,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以学校的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为根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及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任务第五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出实验教学大纲和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尽可能增加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创新实验,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创新的能力。第七条根据承担
3、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第八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九条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应按《江西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做好使用记录;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并于每学期末将使用记录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此外,还应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自制以及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工作。6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努力提高实验室使用
4、效率和仪器设备利用率,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或对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起重要作用;(二)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具有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校各院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所在学院提出,填报《新建实验室论证书》报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经学校正式批准。如需建立、调整、撤销国家或地区性重点实验室,除经过以上程序外,还应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实
5、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及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项目,要根据学校的基金管理和有偿使用办法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如需购置仪器设备,须按《江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办法》执行。第十五条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应努力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基础课教学示范实验中心、校重点实验室、
6、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乃至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以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促进学科建设,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六条各学院应积极开展校内外的联合共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第四章体制第十七条6实验室实行校管与院管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校级教学实验中心,承担面向全校的基础课实验和公共课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各学院建立教学实验中心,承担本学院及跨学院相关实验教学任务。文科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及发展成立实验中心,除承担实验实训任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实践教学任务。要在全校建设一批综合性、开放性的以学
7、院管理为主的中心实验室。学校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第十八条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全校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检查督促各教学实验室履行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对各教学实验室提出的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对教学实验室购置大型仪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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