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ID:19982488

大小:24.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08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_第1页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_第2页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_第3页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_第4页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于2011年9月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印发,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0月14日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2011年9月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

2、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和其他可再利用的废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处理、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

3、法规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报废汽车等回收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环保、城管、行政执法、房产、服务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守法经营、公平竞争,鼓励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

4、易市场和标准化回收站(点),促进再生资源科学、合理、有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

5、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  第七条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性管理,为会员提供有关信息和培训服务,依法制定并督促会员遵守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者,应当按

6、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再生资源管理机构报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统计报表。第二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第九条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保、城管、规划、服务业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和区、县(市)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划,统

7、筹安排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组织协调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建设,制定回收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可以设立有外场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三环绕城公路以内应当设立室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居民区内以设置流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为主。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影响城市容貌。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二百米内,一、二级街路两侧、运河明渠两岸及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十三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经营者,

8、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再生资源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应当向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做好企业的考核、年检、治安管理、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经营者所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按照规定向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和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