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ID:14717064

大小:2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30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_第1页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_第2页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_第3页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_第4页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80221(颁布时间)20080501(实施时间)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收管理第三章综合利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2007年10月31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2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2、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旧木材及制品、废旧造纸原料、废旧轻化工材料、废玻璃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报废汽车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防止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

3、府应当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意识,协助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搞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第六条市供销合作总社及各县(市)、矿区供销社(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和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市和县级规划、公安、工商、商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财政、税务、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回收管理第七条

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商务、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组织协调社区回收站(点)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建设,负责制定回收行为规范。第九条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预留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供社区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应当由再

5、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和业主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第十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影响社区容貌;(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影响社区环境;(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四)回收物品及时清运。第十一条再生资源的分拣、处理、集散、储存,应当在按照规划建设的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内进行。第十二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集中分拣处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居民区、医院、学校、办公区等公共场所相对隔离;(二)有外墙围挡,不影响城市容貌;(三)地面硬化,运输道路畅通;(四)再生资源分类储存,采取防扬撒、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五

6、)定期进行消毒;(六)防火、防盗设施齐全。第十三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确定的场所,核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制度,及时交售再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第十六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

7、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单位和个人建立信息互动,提供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在居民区内,从事再生资源收购、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第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