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案

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案

ID:19975112

大小:45.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08

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案_第1页
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案_第2页
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案_第3页
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案_第4页
资源描述:

《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宅基地纠纷处理决定案  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1986年11月24日,被告临高县新盈镇人民政府以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宅基地1975年政府已征用,属公共用地为由,作出“黄庆忠与林志腾宅基地纠纷一案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为公共用地,双方不得在此建房,责令黄庆忠将堆放在该基地内的东西限期搬迁完。原告不服,于1986年11月28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原告诉称:我父亲符元发将购买的一间宅基地分给我建房,该宅基地两边尚有我父母原建一间厨房,向西延伸3.92米,1

2、986年我拆厨房重建时林志腾有异议,被告未经查实,作出该宅基地为公共用地并强行拆除我厨房是错误的,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3)被告辩称:原告欲建的厨房是侵占第三人林志腾的原房宅基地,1975年镇政府(原区公所)已对林增腾等10户房屋进行规划搬迁,并已补偿安置,故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地为公共用地是正确的。  2、一审事实和证据  临高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75年原新盈区公所为加宽新兴墟人民路,对林志腾等10户房屋进行规划搬迁,并作补偿安置。1986年,原告拆建厨房时与第三人林

3、志腾发生争执,经被告进行调解未果,被告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争执地为公共用地,双方不得在此建房,原告之母林不贵不服,于198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后未作出判决结果,原告于2000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列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认证实。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

4、ineidentityande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  3、一审判案理由  临高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争执之地,被告承认部分是原告原厨房宅基地,在未经查实确认,即以

5、此纠纷地政府已征用为由,作出处理决定为公共用地,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不合法。  4、一审定案结论  临高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目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新盈镇政府(原新盈区公所)1986年11月24日作出的“黄庆忠和林志腾原屋基纠纷一案处理决定”。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3)驳回第三人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原告黄庆忠欲建住房的用地,是侵占林志腾原房屋宅基

6、地,该地1975年为了扩大街道,政府已征用林志腾等10户的房屋,并已补偿安置,故该地现属公共用地,双方不得在该地建房。因此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该地是我父亲购买的宅基地,并非林志腾的宅基地,上诉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  二审事实和证据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

7、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黄庆忠与第三人林志腾在1986年对宅基地发生纠纷,经新盈区公所(现镇政府)调解未果,区公所于1986年11月

8、24日作出“黄庆忠与林志腾原屋基纠纷一案处理决定”,黄庆忠母亲不服,于1986年11月28日向临高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立案受理并于199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但该案至今尚未审结。黄庆忠于2000年7月3日以该案拖延时间之久尚未审结为由,转为提起行政诉讼。临高县法院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  二审判案理由  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不服上诉人临高县新盈镇人民政府在1986年对黄庆忠与林志腾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