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

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

ID:41247304

大小:38.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8-20

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_第1页
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_第2页
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_第3页
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_第4页
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宅基地继承纠纷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宅基地继承纠纷(判例)         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本案例中,法院的判决与

2、上述观点是一致的,即宅基地不能继承。继承人可以继续使用原属被继承人使用的土地,但不是基于继承,而是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如果房屋灭失,继承人会因此失去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杨从康等诉方素兰继承案(法定继承)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07)腾民一初字第142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从康。  原告:杨忠贞。  原告:杨忠仙。  原告:杨忠英。  被告:方素兰。  委托代理人:郑治凯,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付尧,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继兴(系方素兰之子)。  委

3、托代理人:濮应禄,云南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继仙(系方素兰之女)。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占伦;审判员:叶燕爵、张国强。  6.审结时间:2007年9月10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杨从康诉称  坐落于腾越镇天成社区霁虹小区128号的房屋,是我祖父杨德本建盖的。我父亲杨忠炳有两个兄弟:杨忠福、杨忠禄。杨忠福即被告方素兰之夫、被告杨继仙、杨继兴之父,已于1994年去世。杨忠禄没有配偶和子女,已于1999年去世。我父亲于2002年10月去世。我父亲他们弟兄三人生

4、前没有分割祖遗房地产。霁虹小区128号的房屋主要是被告方素兰居住管理,本来由她居住我也没有意见,但是近来听说方素兰要把全部祖遗房地产赠与杨继仙,而该房地产是我家祖遗产业,我有继承权。被告方素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的权利,为方便以后使用管理,特请求法院对祖遗房地产依法予以分割。  2.被告方素兰辩称  霁虹小区128号房屋是答辩人方素兰的公婆于一百多年前购买的,这是事实;但后经分家析产,该房屋已属方素兰所有,土地使用证也是方素兰一人持有,而被答辩人杨从康之父杨忠炳自1957年入赘结婚后,从未对答辩人的祖母进行过赡养,特别是在1998年杨继兴与杨继国分家析产时,被答辩

5、人之父(当时在世)也未提出过异议。加之,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已超过20年,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此外,因为该房屋现为方素兰占有使用着,所以,杨继兴、杨继仙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不应受法律保护,请依法予以驳回。  3.被告杨继仙辩称  我只是来照料母亲的,该房屋现系我母亲方素兰管理、使用,产权属于她,所以,我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4.被告杨继兴辩称  霁虹小区128号房屋是我祖父母建盖的,祖父母去世后至今没有分割。现原告杨从康要求分割,我同意。但老家的房产还有我姑妈等共有人,她们的份额已声明赠与我。而我与母亲方素兰关系不好,与杨继

6、仙也有矛盾,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将我应得的份额与我母亲方素兰的份额也同时进行分割,以便于行使管理权。  (三)事实和证据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杨从康与被告方素兰系侄婶关系,与被告杨继兴、杨继仙系堂弟、兄、姐关系。原告杨从康的祖父母杨德本、郭修成生前共生育三子三女,即长子杨忠炳,系原告杨从康之父;次子杨忠福,系被告方素兰之夫,杨继兴、杨继仙之父;三子杨忠禄;长女杨忠贞、次女杨忠仙、三女杨忠英。杨德本已于1956年死亡,郭修成于1987年4月13日死亡;杨忠炳于2002年10月死亡,杨忠福于1994年2月死亡,杨忠禄于十多年前在外地死亡,具体死亡时

7、间不详,无配偶和子女。现尚在世的有杨忠贞、杨忠仙、杨忠英,但杨忠英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位于腾冲县腾越镇天成社区霁虹小区128号的房屋系杨德本、郭修成所建,房屋为木结构正平房一栋三格,房屋面积为124平方米,宅基地使用面积为315平方米。自杨德本、郭修成死亡后至今未对该房屋进行过分割,现由被告方素兰管理、使用,方素兰取得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证书号为:腾土集建(96)字第201504号。该房屋的现行价值经当事人估价为五千元左右。被告方素兰现为一人一户的农业人口,原告杨从康和被告杨继兴、杨继仙三人也是农业人口,并分别有各自的宅基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8、,因杨忠贞、杨忠仙口头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