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宪法救济制度与人大质询罢免制度探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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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宪法救济制度与人大质询罢免制度探析  陈武能杨勇  近年来,学界热衷于讨论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可能性,如因受教育权被侵害而寻求宪法救济的齐玉苓案,公务员录用中的乙肝歧视和身高歧视案,高考录取不同省份不同分数标准的有关教育平等权案等等即是例证。针对每一个案件,学者们都做了十分有益的探索。  天益最近网刊登的一篇回顾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文章认为:诸如“经过民主改革后的中国会是什么样子呢?请打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第一条读起。”这种注重宪法文本的思考问题的思路,我们认为是十分可取的。该文亦认为:“中国未来的民主改革并不需要太多的制度创新,最需要的是制度落实。这可能就是

2、中国后奥运时代民主改革最为迫切的任务。”这样的观点,我们也持赞同态度,认为这一判断切中要害、一语中的。  据此,逐条解读《宪法》文本,实属味在其中,富有哲理,值得深思。在走访了该文作者后,笔者一致认为,其实我国1982年宪法现有的各项基本制度是符合国情的,是实事求是的。现在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宪法文本的完善,而在于怎样正确地、完整地实施宪法;怎样用好,落实好宪法的相关规定;怎样以符合国情民情的方式保障宪法权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宪法至上。否则,不考虑这些问题,宪法规定将沦为一纸空文,既定制度将成为无源之水。换句话说,把目前的制度落实好,才是当务之急,“创新”不能离开“本”。即使

3、创新,也是在落实原有基础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发展,而不是凭空捏造。阎连科先生在他的小说《风雅颂》中开篇提出,“每个人无论你最初沿着人生的新途走到哪里,但最终都只能沿着老路走回去。”同理,宪法更应该讲的是“落实”,“落实”就是在原有老路的基础上向前进步,既尊重成规,又富有创新意识,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去研究、实践宪法。  人大曾经给人以“橡皮图章”之印象,但现在的一些事实说明,人大的作用举足轻重,其所起的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如个案监督、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的审查,对官员的质询和罢免等等,都是其他机关无法取代的。现今,人大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橡皮图章”,而是一定意义

4、上的“金图章”、“银图章”。  鉴于此,本文围绕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如何提高人大监督的权威,如何落实人大的质询和罢免制度等议题,根据律师工作的实际经验,提出自己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官员引咎辞职现象之反思  从安徽阜阳“假奶粉事件”、河北“三鹿奶粉事件”,到山西“临汾溃坝事件”,再到贵州瓮安事件、深圳事件等等,引发了一批官员的撤职、免职、辞职现象。依据《宪法》的规定,官员辞去、被撤销或者免去的行政职务,如县长、区长、省长等,都来源于由同级人大的选举或者任命。但是,细究起来,在免职的时候,却出现了不同的情况,即我们都不能看出是由人大做出罢免的决定。  对于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来

5、说,这是一个令人欣喜的好现象,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必然要求。但同时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在任命一位官员时,往往是依照宪法,由人大选举产生,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要求。为什么在官员被免职的时候程序就显得不严格了呢?我们认为,在官员任职和免职的时候都应当非常严格地遵守相关程序。过去我们重视产生,轻视免除,这是不科学的。最终的结果都是行政机构控制了人大。人大选举和罢免都是有严格条件的,如果不尊重选举结果,如果责任分不清楚,则不是良性的选举和罢免,是不合乎规定的。  这种带有随意性的做法,由于程序不清,责任不清,条件不清,最终并没有给人民一个明确的交代。造成人民猜疑众多。在事实上,这种现

6、象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为我们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等,都有原则规定。  二、人大质询罢免制度与宪法诉讼制度比较  在我国,一般的宪法争议如选举权的争议等问题,属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范畴,通过一审、二审民事审判程序予以解决。而监督权,任免权等,则应当通过质询、罢免制度解决。质询对提高科学决策是有好处的。目前,我们还不具备宪法诉讼条件,在走向宪法诉讼的过渡过程中,最好方法就是落实人大的质询和罢免程序。相比较而言,两者存在如下区别:  第一,启动程序不同。宪法诉讼以公民或者法人为诉讼主体而启动,质询罢免程序以人大作为主体启动。  第二,工作程序不同

7、。宪法诉讼当以特别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进行,质询罢免程序是以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进行。  第三,效果效力不同。宪法诉讼的结果是由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以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形式进行法律上的判定,具有法律执行力。而质询罢免程序由大作出针对某官员的质询罢免书,更多的是从资格任免角度出发。  第四,法律渊源不同。宪法诉讼一般建立在法律明文规定之上,讲纯法律多过讲政治。质询罢免程序主要是除法律之外,涉及到党纪国法等政治性较强的内容,更多具有的是强烈的政治倾向。讲政治多过讲法律。  三、律师执业的经验  当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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