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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8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科研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科研道德规范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1条科研道德规范是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维护科研道德、规范科研行为、鼓励科研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研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和《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心理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心理所在岗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以及以心理所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交流学生等。第二章基本科研道德规范第3条进行科研活动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有关加强科研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第4条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
3、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第5条以各种方式包括在网络等媒体上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科研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于须经过有关科研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第6条科研经费的使用,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开支比例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第7条进行科研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科研道德规范的行为: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
4、论或引用的资料等。2.抄袭与剽窃:在科研活动中,将他人科研观点、科研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3.伪造科研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科研情况时,伪造科研经历、科研成果、科研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科研能力证明材料等。4.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5.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6.滥用科研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科研地位、科研评议评审权力,为个
5、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7.滥用科研信誉:在科研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科研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8.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科研成果或事项。9.科研破坏行为: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他与科研有关的物品。10.其他违背科研界公认的科研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科研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科研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科研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
6、他人等。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1条所务会在所内设立科研道德工作委员会,任命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科研道德工作委员会职责如下:1.负责科研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科研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组织调查本办法所涉及各类人员涉嫌违反科研道德的行为;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科研道德的行为做出鉴定;接受有关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科研道德规范的署名举报和投诉;对涉嫌违反科研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务会研究决定。需给予行政处分的,交由人事处办理。1.制定科研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
7、策,并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将科研道德规范和教育作为科研人员和研究生入所培训的必修环节。2.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导师遴选、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研究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科研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科研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3.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科研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4.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科研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第一章处理方式及适用第1条对违反科研道德行为规范的处理方式包括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1.学术处分:予以诫免
8、谈话、通报批评、撤消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暂缓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等处分。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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