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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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九条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并向其收取的教育成本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以及民办学校接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取的教育经费补助款等。其他业务收入指民办学校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主要包括租赁收入、学校科研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一)捐资助学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愿捐赠的款项。(二)其他非办学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政府奖励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债务重

2、组收益或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等。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期收费。民办学校按学期收取的学费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一个教学月份。收取的捐资助学款等其他收入,也应当期确认收入。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必须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收取学生的教育成本费、代收费等费用,应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及时存入学校的帐户,严禁存入个人帐户。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学费收入按监管协议转入三方共管帐户。使用时须提交专款计划申请表,经

3、社管科审批盖章后,银行方可办理学费划转手续。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收费必须统一使用在税务部门申领的专用发票。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的退学退费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不得拖延、推诿。所退费用直接冲减当月收入。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一)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校依法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支出

4、项目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材及教学消耗品支出等。(二)教师工资应当按照学校成本核定时承诺的工资标准并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时教师工资应予单独列示。(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与教学收入直接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四)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招待费、

5、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印花税、学校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五)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六)其他业务支出是指民办学校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七)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民办学校办学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和债务重组损失等。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民办学校的支出应按

6、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予以确认并摊销。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需依法取得各种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不能用收据或白条抵充发票,工资等劳务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资发放的规定执行。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转移办学收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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