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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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修改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摘要: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但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缺陷严重影响到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良性发展。当前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势在必行。关键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立法缺陷立法建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但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存在缺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机制不健全,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当前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改革背景下,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显得尤为迫切。一、

2、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最高法律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总则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是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原则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存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该条规定检察监督的范围非常有限,监督对象仅限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监督方式仅包括提出抗诉;监督手段则无具体规定。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缺陷从我国现有的

3、法律规定來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立法上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监督范围模糊现有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缺陷首先表现在监督范围的规定上__行政诉讼法分则规定未能完全体现总则的内容和精神,监督范围模糊。根据行政诉讼法总则的规定,行政诉讼监督是一种全程监督,包括从立案阶段到执行阶段的部诉讼过程;是一种广泛监督,既包括对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也包括对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监督,既包括对法院司法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但行政诉讼法分则中仅规定了对法院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而对于其他方面的监督分则中无任何条款予以明确。监督范围立法上的模糊,便造成检察院与法院、行政机关

4、之间的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理解的分歧,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常利用立法的不完善以各种理由排斥来自检察院的诉讼监督,而对涉诉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则更是网难重重,检察监督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例如,《行政诉讼法》从施行到2001年期间,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1/3,最高时达到57.3%,而几乎没有法院在审查撤诉申请后作出过不准许撤诉的裁定。[1]但居高不下的撤诉案中不乏存在许多“非正常撤诉”即原告受行政机关的威胁、恫吓、欺诈而申请撤诉或者拿国家利益做交易或者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变相”调解、动员撤诉等情形,这也是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的表现之一。(二)监督方式单一现

5、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方式仅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一种方式,可操作性不强。面对实际工作的复杂形势,单一的抗诉方式完全不能适应目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需要。首先,对生效裁判结果的监督上存在多种抗诉情形,但并不是每种情形都有必要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例如法院审判程序中虽存在一定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情况下,抗诉的监督方式便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其次,对生效裁判结果监督之外的监督范围,如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等,均无法通过抗诉方式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为提高办案效率,检察机关创设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如对法院确

6、有错误的判决、裁定,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对法院或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通过提出其他检察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明确了检察建议的使用,但由于这种监督方式未上升到立法层面,实践中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经常会以没有法律依据等理由拒绝接受,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也有抵触情绪。例如,2008年至2011年湖北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5件,法院仅采纳了3件。[2](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缺失实践中,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7、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在税务管理、海关管理、环境保护、食品上生监督等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工作人员与相对人串通,侵害了国家或公共利益等情况,往往因不存在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因违法行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而不愿起诉,或由于行政相对人资格的限制等原因而未提出起诉,导致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更无法进入检察监督领域。这就需要有法定的机关或组织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这理应是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尚无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三、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建议为弥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足,使法

8、律规定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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