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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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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闸北园张江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闸北园张江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和资金的全过程管理,规范项目申请、执行、验收流程和工作要求,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闸北园2012年1月1日以后获批的张江发展资金项目。第三条申请主体和条件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的申请主体和条件以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的正式发文为准。第四条项目申请流程1、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的张江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按时
2、报区科委,过时不再受理;2、区科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3、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进行初步评审;4、对初步评审通过的项目按要求报张江高新区管委会;5、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6、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发布获得资助的项目通知。第五条项目实施流程1、区科委根据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的要求与项目执行单位签定《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2、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资金拨付方式拨付资金;33、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实施;4、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准备好全部的验收材料并提前2个月提出验收申请;5、区科委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受理的意见;6、
3、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7、通过验收后拨付合同尾款;8、验收通过后项目执行单位完成所有资料的整理归档。第一条项目监管1、项目执行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项目全过程管理制度,并派专人负责按照签定的《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随时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存在的问题,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接受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及其委托机构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每个季度末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区科委。对于不按规定配合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督和信息披露的项目,将暂缓拨付其专项资金。2、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及其委托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项目经费预算、项目
4、进度计划以及经费结存情况,核定当期项目资金额。如项目执行单位未按工作进度节点完成项目任务,区财政局、区科委有权延迟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对已支付的当期项目资金有权要求项目执行单位全部或部分返还。3、对项目实施内容、合作单位及分工、工作进度计划、经费预算、考核指标等内容以《项目计划任务书》为准进行严格监管,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有合作单位或子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在与区科委签定合同后73日内与合作单位或子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并明确各方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经费预算或决算等内容。项目执行单位的合作单位或子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的项目任务与相关经费作为项目执行单位项目的组成部分,须由
5、项目执行单位牵头汇总,接受区科委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专项审计与项目验收。4、项目执行单位对《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的任何调整,均须书面向区科委提出申请报告,由区科委出具同意调整的初审意见,并经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方能予以实施。第一条项目验收1、项目执行单位完成项目后,应根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截止日,至少提前2个月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执行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交下述验收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1)项目验收申请;(2)项目工作总结报告;(3)实现项目考核指标,以及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相关报告;(4)经区财政局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
6、目财务审计报告;(5)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6)项目经费决算表;(7)甲方完成本项目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2、区科委收到验收申请后对项目执行单位验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出具是否正式受理的意见,组织项目审计,在项目审计完成后会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成立评审组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并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备案。3、如项目在验收中经评审组建议需要复议,项目执行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补充工作。4、如项目执行单位未能通过区科委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项目的剩余资金不再拨付,区财政局、区科委有权酌情追回项目已
7、拨付的项目资金。35、项目执行单位若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需推迟项目验收时间,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前3个月向区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委提出变更的初审意见,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同意,方可按要求进行调整。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如项目执行单位未在约定的验收截止时间前提出验收申请,视为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剩余资金不再拨付,区财政局、区科委有权酌情追回项目已拨付的项目资金。6、项目未执行完毕而终止,区财政局、区科委将组织清查处理,项目执行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理账目和资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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