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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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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我国外贸立法及其实践试析外贸救济法律制度易救济是旨在消除国际贸易对国内产业的负面影响的一项独特制度。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对各国尤其是市场开放国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我国加入edy),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的不当行为或已造成损害或损失的行为。一般来说,当权利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采用自我协商、行政救济或司法程序三种方式。贸易救济(TradeRemedy)亦称“对外贸易救济”或“外贸救济”(ForeignTradeRemedy)是指当一国的国内产业受到或即将受到国际贸易损害时,国内主管当
2、局对此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害采取的补救或预防措施。当国内产业受到国际贸易损害时,世界各国普遍规定政府主管当局可以向国内产业提供贸易救济。因此,从性质上来讲,贸易救济是一种行政救济。 纵观各国历史,曾经实行过两种极端的贸易政策:一种是自由放任的贸易政策;另一种是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前者主张取消各种进出口限制,允许商品自由进出口,并强调政府不得干预贸易;后者则主张强化政府的干预职能,以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从而保护本国的国内产业。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两种极端的贸易政策,都没有起到很好地维系国家之间正常贸易关
3、系的作用。实行自由放任贸易政策的国家,由于其国内产业很容易受到进口竞争的损害,自由放任政策往往并不能长久地施行。当这些国家的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它们迫于国内有关利益集团的压力,可能很快就转而实行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实行保护主义贸易政策的国家,因严格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其本国商品的出口也会受到其他国家的严格限制,他们的对外贸易必将陷入困境。[1]为了克服自由放任贸易政策和保护主义贸易政策的弊端,当代大多数国家已逐渐倾向于实行公平贸易政策。该政策有两方面的要求:其一,各国必须开放市场,允许自由贸易;其二,各
4、国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范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和贸易结果的发生。贸易救济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国际贸易的自由与公平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 根据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来看,贸易救济的职责均由政府机构承担,这也是由贸易救济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国际贸易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在本质上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纠正这种失灵状态的主要措施,通常是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由于构成国内产业的生产者既不拥有征税权,也不能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仅凭国内产业的力量,显然不可能消除国际贸易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而政
5、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则具有明显的优势。按照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的见解,政府纠正市场失灵具有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和交易成本四大优势。[2]而政府拥有的征税权和禁止权,正是政府得以成为贸易救济提供者的重要依据。 (二)贸易救济制度的基本范畴 每一个国家在进行贸易救济立法时,都必须考虑哪些制度应当被纳入贸易救济制度的范畴。由于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往往会导致贸易救济法律体系的不同。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贸易救济制度的基本范畴。 在理论界,学者们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贸易救济制度应该包括反倾销、反补贴
6、制度和保障措施制度,也就是说,贸易救济制度是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和保障措施制度三者的总和。当今的许多著述在论及贸易救济时,也大多只涉及到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的问题。这种认识或许是受到GATT规则体系和WTO相关协定的影响,因为在GATT规则体系中,只有第6条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及第19条保障措施规则可以被视为贸易救济规则,在WTO有关货物贸易的一揽子多边协定中,关于贸易救济的协定也只有《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笔者认为,这种认识过于狭隘。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制度虽然
7、是贸易救济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并不等于说贸易救济制度就只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易救济是旨在消除国际贸易对国内产业的负面影响的一项独特制度。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对各国尤其是市场开放国家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我国加入edy),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的不当行为或已造成损害或损失的行为。一般来说,当权利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采用自我协商、行政救济或司法程序三种方式。贸易救济(TradeRemedy)亦称“对外贸易救济”或“外贸救济”(ForeignTradeRemedy)是指当一国的国内产业受到或
8、即将受到国际贸易损害时,国内主管当局对此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损害采取的补救或预防措施。当国内产业受到国际贸易损害时,世界各国普遍规定政府主管当局可以向国内产业提供贸易救济。因此,从性质上来讲,贸易救济是一种行政救济。 纵观各国历史,曾经实行过两种极端的贸易政策:一种是自由放任的贸易政策;另一种是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前者主张取消各种进出口限制,允许商品自由进出口,并强调政府不得干预贸易;后者则主张强化政府的干预职能,以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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