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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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探析和昌物业人力行政部法务目录一、法律体系的概述★二、《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新特点三、矛盾与冲突一、法律体系的概述法律体系是指上位法与下位法,主法律文本与次法律文本,母法与子法等等这样的一种法律层级的关系。今天要讲述的是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人大通过的最新湖北省地方性物业行业的法律规范——《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它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为什么要讲述法律层级呢?因为在《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诞生之前,比湖北省高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在2003年、2007年都先后制定实行并修订过国家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条例》。

2、《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是经过对国家条例在地方实施过程中,几年来积累了法律实践经验,结合湖北的实际情况,对物业行业法规进一步细化的地方立法行为。那么本报告就是对《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的新规范、新特点、与国家版的《物业管理条例》做一个比较探析,以方便公司湖北地区从业人员更好的理解和应用新法规。★二、《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新特点《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新特点报告将从16个方面,详细地对比《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与国家版《物业管理条例》的细化部分,希望湖北地区的同事在细节处体会当地新法规的特例部分。★二、《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新特

3、点1.首次对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给予法定解决方案。《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湖北省新制度: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二、《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新特点2.首次明确物业服务用房与物业经营用房的标准及法律许可。《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

4、照下列要求在物业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第十四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国家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国家版《物业管理条例》只规定了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及不得改作他用。《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新规定了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要求,同时,新提出了【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新概念。★二、《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新特

5、点3.扩大定义业主的范围,便于确定权利义务人。《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第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业主。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国家版《物业管理条例》业主的定义: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把业主的概念外延扩大,有利于明确物业服务中的权责明确。★二、《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新特点5.首次明确不得强制物业企业无偿服务。《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第

6、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是非常普遍的行业现象,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现行法规规定不得向业主加价代收,使得物业公司目前代收行为,无偿耗费人力与物力。《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新规定,使得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代收业务的受益对象(即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支付相应佣金。但目前的国情下,垄断行业是不会轻易支付这部分佣金的。这是法律与现实。★二、《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新特点6.首次对以停电方式逼交物业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之新规定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

7、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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