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管理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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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华社1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条例》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

2、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

3、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4、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

5、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

6、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

7、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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