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排除犯罪性事由ppt模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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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排除犯罪的事由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有些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客观上与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相似,但由于特别的理由、根据,因而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从而排除犯罪的成立。二、本质(一)法益衡量说1、优越的利益原理2、利益阙如的原理(二)目的说(三)社会相当性说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两种:一般正当防卫与特殊正当防卫二、一般正当防卫(一)条件(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

2、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首先,包括违法和犯罪行为其次,只能对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问题:1、不法侵害是否包括过失犯罪2、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正当防卫?3、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4、对动物的反击如何定性?(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行认为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

3、开始。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通行认为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不法侵害;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其三,不法侵害已经既遂;其四,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问题:设立防卫装置防卫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是否正当防卫?据介绍,去年8月21日晚9时许,刘青松与一同事陈某在常平镇金美村金美公园附近的小巷散步时,突然被唐某某等7人围住,刘青松被唐某某等人殴打,并被抢去一部手机。得手后,唐某某等人即分散逃跑,陈某便与刘青松一前一后追赶抢

4、去手机的唐某某,当追至金美村社员路时,唐某某将手机归还陈某,然后转身欲继续逃跑。此时,刘青松持一木棍追赶而至,在不知唐某某已将手机还给陈某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唐某某的头部,致其倒地。为防唐某某逃跑,刘青松又用木棍打了他的背部和脚部数下。之后,刘青松打电话报案,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后被到场的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唐某某因被刘青松殴打而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2年9月2日死亡。东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刘青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刘青松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为初犯的辩护

5、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对刘青松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理由不充分,是防卫过当。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正与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十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书记吴俊杰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长

6、明、齐满顺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长友未能认出何、齐二人,而误以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其住宅之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满顺的胸部,致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长明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长明!”王长友闻声停住,方知出错。(一)本案被告人王长友的行为属假想防卫需要指出的是,假想防卫对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或“不法侵害人”,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想象或推测,但这种主观想象或推测,决不是脱离实际情形的任意想象,而是需要一定的客观前提,也就是说,假想防卫人在实行假想防卫时,主观上误认为发生了某种实际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是要有一定

7、合理的根据的。(二)被告人王长友的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不能以故意犯罪论处自以为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行为人不仅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而犯罪故意则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前提的(三)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意识是否必要理论上有必要说与不要说的争论。通说是“必要说”,但也只要求有防卫认识就可以。(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加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发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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