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育认定与证据收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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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生育的认定与证据收集运用松滋市人口计生执法大队周章强Tel:180712790082013年3月本节培训计划:一、详解《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几种违法生育情形;二、在查办违法生育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三、查办人口计生案件的基本要求。一、我省违法生育的八类情形1、重婚生育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2、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子女及以上子女而生育的;3、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4、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或者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5、违法收养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骗取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6、未履

2、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7、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8、其他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重点案例:1、某女甲与某男甲2003年结婚,2004年10月18日生育一男孩,现存活;2006年外出务工与深圳某男乙(未婚)同居并2007年12月1日生育一女孩。某女甲与某男甲于2008年元月由法院判决离婚,2008年2月某女甲与某男乙办结婚登记。如何认定?解析案例1:本案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行为。依照省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经法

3、院判决离婚,并组成家庭成为合法夫妻,并不能改变其违法生育的法律事实,因此,应依法对女方征收6倍、男方征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如果男方是有配偶者也应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里特别要提醒的是,本案中那怕某女甲与某男乙办理的结婚登记,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也不能视为符合再生育条件,更不能补办生育证。因为生育行为是不能逆转的,也是无法补救的,更重要的再生育或者生育二孩的行为是行政审批行为,是不经行政机关批准而不能为的行为。当然,由于现行省条例是200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当事人发生在2007年的生育行为应当执行原条例的规定,加倍征收双方社会抚养费。重点案例分析:

4、2、某男,城镇居民户口,民营企业职工,与某女(农村居民)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女孩。2008年在女方怀孕3个月后,双方通过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08年底在某医院再生育一个子女。如何认定?解析案例2:目前,这类案件在我市较多的存在。我认为,这里面有两个法律问题,第一,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生育的子女的认定;第二婚姻关系解除后是否应对违法生育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证据的规则,以及省人口委的有关案例的答复,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生育的子女应自然推定为该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除非当事人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可以排除。第

5、二,其婚姻关系解除,不能改变其违法生育的事实,因此,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均应当承担违法责任,征收双方的社会抚养费。重点案例:3、某未婚女2005年外出务工,2009年5月生育一男孩,现存活。如何认定?4、某女与香港居民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如何认定?解析案例3:未婚青年在外务工生育的行为,应该通过调查基本事实后确认是否违法生育。现实中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另一方为初婚未育,认定为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另一方为有配偶者,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违法行为;包括所谓的包二奶行为。第三,所谓单亲生育仅是一种说辞而已,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

6、实。也就是说生育行为的发生不可能是单方所为,这是自然法则,是众所周知的。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的情况,主动承担另一方即双倍的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也是可行的,但是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应当查明事实真相,依据违法事实征收或处罚,不得草率处理。解析案例4:涉及与香港居民生育行为如何认定。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四条:第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

7、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第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第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于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理。第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的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要指出的是,双方为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

8、我国生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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