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身心障碍者生活托育养护费用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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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  称:身心障碍者生活托育养护费用补助办法(民国96年01月02日修正)第   1   条本办法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办法之补助,以依本法领有身心障碍手册,并达本办法补助标准者为对象。第   3   条本办法所称托育补助费,系指身心障碍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安置于社会福利机构、精神复健机构或护理之家、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誉国民之家(以下简称荣誉国民之家)日间照顾训练之补助费。第   4   条本办法所称养护补助费,系指身心障碍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安置于社会福利机构、精神复健机构或护理之家、荣誉国民

2、之家住宿照顾训练之补助费。第   5   条本办法补助项目所需经费,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应逐年编列经费预算办理。财政确有困难者,应由中央政府补助。第   6   条申请生活补助者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一家庭总收入平均未达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二点五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一点五倍者。二家庭总收入应计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未超过新台币六百五十万元。三家庭总收入应计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价证券价值合计未超过一人时为新台币二百万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币二十五万元。四未经政府补助收容安置者。前项第二款土地之价值,以公告土地现值计算;房屋之价值,以评定标准价格计

3、算。同时符合申请第一项生活补助及政府所提供其它生活补助或津贴要件者,仅能择一领取。但低收入户生活扶助及荣民就养金不在此限。依前项所领政府核发之各种补助及津贴,每月合计不得超过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资。第   7   条生活补助费每月核发标准如下:一列册低收入户之极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碍者每人每月核发新台币七千元;列册低收入户之轻度身心障碍者每人每月核发新台币四千元。二极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碍者每人每月核发新台币四千元;轻度身心障碍者每人每月核发新台币三千元。第   8   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停发生活补助费:一受补助人死亡。二受补助人已获安置于社会福利机构、精神复健机构或护理之家

4、、荣誉国民之家。三受补助人之家庭经济状况已改善,或障碍等级变更未达补助标准。四生活补助费未真正用于照顾受补助人。五受补助人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六安置于医疗,疗养机构就医三个月以上之低收入户。前项第二款至第六款停发情事消失后,得依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重新办理核发生活补助费。第   9   条托育补助费或养护补助费之补助标准如下:一、列册低收入户全额补助。二、家庭总收入平均未达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二倍,或未达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者,补助百分之七十五。三、家庭总收入平均在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二倍以上未达三倍,或未达台湾地区平均每人

5、每月消费支出一点五倍者,补助百分之五十。四、家庭总收入平均在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三倍以上未达四倍,或未达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二倍者,补助百分之二十五。第  10   条身心障碍者年满三十岁或年满二十岁其父母之一方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上,并接受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安置于第三条或第四条所列之机构者,其托育补助费或养护补助费之补助标准如下:一、家庭总收入平均未达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二倍,或未达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者,补助百分之八十五。二、家庭总收入平均在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二倍以上未达三倍,或未达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一点五倍者,补助百分之七十。三、家庭总

6、收入平均在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三倍以上未达四倍,或未达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二倍者,补助百分之六十。四、家庭总收入平均在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四倍以上未达六倍,或未达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三倍者,补助百分之三十五。五、家庭总收入平均超过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六倍以上,或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三点五倍以上者,不予补助。第  11   条家庭中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碍者,并接受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安置于第三条或第四条所列之机构者,其托育补助费或养护补助费之补助标准如下:一、家庭总收入符合第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者,依其标准补助。二、家庭总收入平均在当年度每人每月最

7、低生活费四倍以上未达五倍,或未达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二点五倍者,补助百分之五十。三、家庭总收入平均在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五倍以上未达六倍,或未达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三倍者,补助百分之四十。四、家庭总收入平均超过当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六倍以上,或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三点五倍以上者,不予补助。第  12   条以诈欺或其它不当行为申请或领取各项补助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不予补助或停止补助,已补助者得追回之。涉及刑责者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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