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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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HFS15-2014-0002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文件青环发〔2014〕269号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厅2014年第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

2、量指标审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6月10日—11—附件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

3、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和管理。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二)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应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11—(三)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地区(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应当与本地区(企业)减排任

4、务完成情况挂钩,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地区(企业)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又无区域削减措施的地区(企业),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设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合理测算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提出总量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并附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

5、物排放总量指标,取得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核定意见。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审核程序(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核。—11—属于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登陆《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系统(试行)》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网上申请后,建设单位需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

6、总量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等初审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稿)、《青海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一式四份)等相关材料,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的依据。属于市、州、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由项目所在市、州、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登陆《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系统(试行)》中进行网上备案。(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项目规模、采用的生产工

7、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审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三、审核原则—11—(十)区域总量控制原则。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确保污染物不突破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指标,在各地区总量指标充许增量范围内予以调剂解决。对无法调剂解决的,必须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排放量予以置换,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对需要置换的污染物削减量,可通过本地区(企业)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获得。(十一)核定最小化原则。火电、水泥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采用绩效方法(见附件二)核定,按行业新的排放标准的特

8、别限值执行。其他行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十二)减量替代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国家已核定的减排措施形成的削减量。若总量指标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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