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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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合同纠纷答辩状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那么,土地合同纠纷答辩状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几篇土地合同纠纷答辩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第三人:乙地址:略第三人因A村部分村民与A村委之间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提出说明如下: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虽由被告和第三人签定的林地承包合同引起,但原告对被告和第三人签定的林地承包合同没有请求权。原告的诉讼起源是因为村委个别人的过错导致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追宄被告村委个别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诉讼请求不应指向A村委和第三人签定的林地承包合同。而原告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其诉讼请求不是指向

2、追究被告个别人的过错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反而追宄原告没有请求权的林地承包合同。对林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权唯有合同的当事人即被告曹徐村委和第三人乙,而不是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二、原告起诉书中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实属故意歪曲事实1、起诉书称被告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与乙变更合同,“二⑻二年村民始”发现变更合同。原告对这个合同的变更的发现何其漫长,整整八年的时间,这八年期间已经换了一届村委,合同当事人乙和村委个别人也没有跑到哪里去,私签合同的个别人也正是现任村支书和村主任,是相隔一届后村民又选举出的,乙和所有的村民一样就在自己的土地上劳作,也没有离开自己的土地半步,整天的和乡里乡

3、村的在一起谈论着收成、谈论着承包的土地。变更合同等待了八年村民才知道,是原村委隐瞒了,还是现村委隐瞒了?是谁在愚弄百姓?这是怎样的一个起诉理由?是代表广大村民吗?这个起诉理由明显不当。不顾事实,属故意所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撤回或变更。2、起诉书中称,“村民”发现变更后,(村民)立即进行全民公决,导致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村民反对续签合同,“全体”原告认为,上述合同是村委个别领导未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私自与乙签定的。按原告说法,村民发现后,立即进行全民公决,也就是说是村民自己或者是原告组织的全民公决,可事实上的村民公决却是被告A村委组织的。(附A村委的村民公决一份),不知原告为什么有意歪曲事实。

4、既然是村委自己组织的表决,应该有村委就这一违背民意的行为追究有关人的责任,可偏偏是原告来追宄,况且追究的不是村委个别人的责任,而是指向不该追究责任的第三人乙。不知原告的诉讼思路何在。姑且算做是原告组织村民公决,原告称通过这一公决导致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村民反对,调查一下便知这一百分之九十五是有多大的水分,原告应对这一签名负责,如果不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原告就要承担捏造事实的责任。原告称是村委个别人私自与乙签定的,事实上只要了解一下签定合同的背景和过程,就应该知道是在村民没有承包的情况下,村支书和村主任代表村委和乙签定的,又何来的私自?3、起诉书中称,被告作为集体财产的管理者违背全体村民的民意

5、,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利益,导致合同无效。既然是被告,即村委和村委个别领导人违背全体村民的民意,侵犯了全体村民的利益,那么为什么一点也不追究违法者的民事乃至刑事责任?村委和个别领导人的责任不追究,反而把责任延伸到守法者一个普通农民签定的合同身上,这是什么逻辑?这就是所谓原告代表的民意吗?原告称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原告可否知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时间?(是在1998年11月4日),是在合同签定后7年后实施的,是不是凡是法律实施以前的签定的合同,只要不符合现有的法律都要无效?那恐怕没有人敢承包土地了,也没有人签定合同了

6、。恰恰相反的是签定合同以前是村委经过村民议事会同意的。中共中央在第一轮15年承包期到期之后,立即作出了农户承包经营体制延续30年不变的决策,而且坚决承诺在30年以后也没有必要再变,其核心就是稳固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增强农户在双层经营体制中的独立自主地位,这也是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农村经济政策中再三强调的精髓。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故意歪曲事实,假借民意达到个别人的非法目的。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再说明一点关于这个合同的是不是公平的问题,这样一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本身是带有一定风险性的投资,可能会给承包人带来那么致富的机会,也可能使他遭受非常大的损失。当

7、时承包合同时有的村民承包了也因为风险的问题退出了,从起初承包时没有人承包足以说明了承包的风险性,投资这么大能不能收回都成问题。后来经过苦心经营,才有了获利的可能,这时原告因显示公平请求判决无效,假如投资这么大最后收不回成本,是不是原告能请求村委补偿承包人的投资和预期利益呢?签定合同时为什么不说这是一个不公平的合同呢?判断合同是不是公平,如果根据承包费的数额,跟承包行为能获得多少利益,从这两个之间来进行比较,说这个合同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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