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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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医疗损害内容提要:医疗损害是因医疗行为对患方造成损害的一种法律事实。它不仅包括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而且还包括因医疗过失行为引起的一切不利的事实和后果。对医疗损害的内涵和外延应当依据侵权法上损害事实理论进行认定,但要注意识别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只有在理论层面上全面了解医疗损害的适用范围,才能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合理地裁决医疗纠纷,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关键词:医疗损害/生命健康权/财产损失/精神损害Abstract:Medicalinjuryreferstoalegalfactthatthemedicaltreatmentcaus

2、esdamagestothepatient,notbeinglimitedtotherightsoflifeandhealth,butincludinganyadverseconsequencecausedbymedicalnegligence.Theconnotationandextensionofmedicalinjuryshouldbedeterminedbyinjuryfactstheoryintortslaedicalinjuryandmedicalaccident.Itisbasedonthetheoreticalanalysisoftheapplic

3、ationscopeofmedicalinjurytha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doctorsandpatientscanbevirtuallyprotectedsoastoimpartiallysettledisputesovermedicaltreatmentandtoestablishharmoniousrelationbetedicalinjury;rightsoflifeandhealth;propertydamages;mentaldamages医疗损害是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是医师在施行医疗行为的

4、过程中对患方造成损害后果的一种法律事实。医疗损害不只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而且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它不仅包括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且还包括在无生命健康损害时对患方隐私权、名誉权、知情同意权的侵害以及因错误受孕或错误生产引起的损害。这些损害后果一般表现为患者及其亲属身体利益的损害、人格利益的损失、财产的损失和精神损害。医疗损害并不必然导致医疗损害责任,只有在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且该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才能成立。因此,在认定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事实时,应当以侵权法上损害事实的一般理论

5、为基础,界定医疗损害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但要注意识别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医疗损害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这对认定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合理地裁决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医疗损害的理论基础民法上的损害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遭受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它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这种损害行为的后果,就其本质而言具有对受害人不利益的属性。在理论上对损失与损害理解是不同的,损失是指侵害财产权所造成的后果,而损害是指侵害财产

6、权和人身权的后果。区别损失与损害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于损失来说,应根据货币计算出遭受实际减损的财产数额;而对于损害来说,因为某些损害难以用货币计算,则需要借助于公平观念和社会一般观念,还要考虑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和主观状态、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决定。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论是损失还是损失之外的损害,均可适用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其必要条件,这是由损害赔偿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所决定的。在民法上对损害这一概念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一)利益说(差额说)此学说认为,损害即被害人对该特定损害事故之利益。易言之,即被害人对该特定损

7、害事故所损害之利益。该项利益,乃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于有损害事故之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所生之差额。因此,利益说也被称为差额说。[1]此学说最早是由德国学者毛姆森(Mommsen)于1855年提出的,它是将当事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潜在的比较对象而进行考虑的。而实际上,法律所要解决的,乃是抽象出一定的个别项目,算出损害额,将损害个别项目化,从而理应在个别化的不利益之中,确定哪些不利益应享受法律保护,并将其作为损害予以赔偿。(二)组织说(客观损害论)  此学说认为,损害最重要的是“对财产利益的侵害”,而所谓的财产利益乃是社会生活中能以对价取得和处分的财物,同时又能予以客观评价

8、的利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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